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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 酒店旅馆常为作案地点

2012年02月25日 12:3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今日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分析近3年审理的83宗强奸案发现,8成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数字统计表明,83宗强奸案中,加害人认识被害人的有67宗,占80%;完全不认识的16宗,仅占20%。

  “当前,那种认为强奸犯罪就是在月黑风高的夜晚,陌生人突然从旁杀出,将被害人拉至偏僻地方实施侵犯的观念已经不符合实际。在实际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主要为朋友、同事、邻里、网友、老乡、保安与住户等。”罗湖区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案件多发旅馆酒店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83宗强奸案中,判决的被告人全部为男性,犯罪既遂的67宗,未遂的16宗。

  据介绍,罪犯大多为18岁至35岁的青壮年,文化程度大多不高,职业主要为无业或低端行业如小区保安员、酒吧服务员等。86名强奸犯中,有10名为保安员。而且,饮酒是强奸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在这些案件中,有33宗与饮酒有关(含加害人饮酒或被害人饮酒),占所有案件的40%。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强奸案件的案发地主要在旅馆、酒店、被害人及被告人住处(主要为出租房),这与人们一般感觉的强奸案件多发生在僻静地点或公共场所的观念已不同。这些地点都是相对封闭、独立的,不易被外人察觉、知晓和打扰的场所,符合强奸犯罪的需要。

  办案法官认为,案件中,很多强奸犯罪都是因为男女在旅馆、酒店或出租屋中单独相处情况下而引发的。这些地点除了易使犯罪人产生强奸犯意外,也具有易使被害人难以抵抗的气氛。这恰恰提示了女性在与男性单独相处时,地点选择必须谨慎的重要性,也是预防强奸犯罪的要点。

  此外,从案件具体信息来看,旅馆、酒店之所以经常被选为作案地点,很大一部分原因与酒店业的管理松散有关。尤其是一些小旅馆、招待所,为了增加客源,对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往往没有进行核查及按要求进行登记,这种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强奸案件类型众多

  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这些强奸案件进行分析后,将强奸案件划分为5种类型。

  “第一种是饮酒惹祸型。”办案法官说,酒精作用会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以及降低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因而引发强奸犯罪。从犯罪对象来看,被害人主要为一起饮酒的女性、酒吧工作人员、休闲中心服务技师等。这种类型的强奸犯罪又分为3种情况:饮酒后犯罪人萌生淫秽之心,且行为不受控制;因过量饮酒,被害人不省人事导致被性侵犯;犯罪人有预谋地将被害人灌醉后实施性侵犯。

  强奸犯罪的第二种类型是临时起意型。行为人本并非基于强奸故意与被害人接触,但在与被害人接触过程,受情景诱惑,临时萌生淫秽之心并付诸实施。

  “第三种类型是寂寞难耐型。”办案法官说,行为人一个人客在他乡,性欲望渴望得到发泄,再加上受社会风气和“黄毒”的影响,因而容易产生强行占有的心理。

  据了解,在一些强奸案件中,犯罪人本并无实施强奸犯罪的计划,但在实施其它犯罪时,遇到女性被害人无力反抗,往往会萌生性侵犯之心。这主要体现在盗窃、抢劫、绑架案件中。这种类型被归结为顺手牵羊型。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交友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交往的一种主要方式,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友双方往往难以验证对方情况的真实性。这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并作为实施强奸犯罪的手段,称为网络交友型强奸犯罪。

  本报记者游春亮 本报通讯员李晓刚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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