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将已售房判归女方 买者起诉被驳回
是法院失职还是房主作假?
夫妻离婚分了已卖掉的房 买房人起诉要房 两审均被驳回
一对夫妻到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把房子归女方所有,然而,该套房屋在离婚13天之前,已经被卖给他人,产权也已过户。如今,女方拿着调解协议占着房不走,买主拿着房产证无法入住。买主起诉到法院后,两审均被驳回。那么,这套房子到底该归谁?
该对夫妻为朱某与罗某,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150平方米)。2010年6月4日,柳某与朱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房屋出售给柳某,成交价格为605395元。同日,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柳某名下。2010年6月17日,罗某与朱某经大兴区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罗某所有。
离婚后,罗某住在该套房屋里,柳某无法入住,而俩人又都找不到朱某。无奈之下,柳某起诉至法院称:罗某知晓朱某卖房一事,该套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157万元,其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朱某与罗某离婚时分割已出卖房屋,系两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求罗某返还房屋。罗某则辩称:房屋是其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判归其所有,柳某与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存在许多疑点,罗某不认可柳某支付了房款,二人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同意柳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套房屋现在虽然登记在柳某名下,但罗某通过法院调解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在双方就该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柳某要求罗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柳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于2010年6月4日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朱某与罗某2010年6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处分了其房屋,二人之间的协议无效,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要求二审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非常激动,相互指责对方与案外人朱某串通,但双方又都找不到朱某,而经法官询问,柳某无法证实其将全部房款的现金交付给了朱某。根据目前的证据,一方有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另一方则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双方各执一词,是有一方和朱某恶意串通还是双方都是受害人,孰真孰假难以辨认。二审法院承办人认为,在本案有产权争议且无法联系到朱某的情况下,难以判令腾房并返还。最后,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在我国不动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使用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柳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柳某与朱某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朱某负有将交易的房屋交付柳某的义务。朱某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罗某实际占有房屋,因此,柳某主张权利时应当将朱某和罗某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柳某未将朱某作为被告起诉,单独起诉罗某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在俩人离婚时,法院就未尽到审查之责。”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针对此案分析说,法院在调解离婚时,对房屋的所有权情况未尽到查实责任,把已经不属于该对夫妻所有的房产调解归女方所有,显然是失职。而男方明明已出售房屋,却在离婚时向法院提供虚假情况,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应对男方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对于房屋的实际交付问题,原森泰律师认为,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该对夫妻均有履行交付的义务。如果女方对房屋买卖有争议,可以提起确权之诉,要求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然后双方再看法院把房子判给谁。如果女方不提起确权之诉,那么买主完全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腾退房屋。现在二审法院声称买主应该把该对夫妻列为共同被告,那买主可以另行起诉,即使找不到朱某,也可以公告送达。(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夏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