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报:“公车借用”肇事被赔偿影响太坏
时任寻甸县某部门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发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打官司索赔。东川区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由该部门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这样的结果,无论在道理上,还是情感上都让人难以接受。于理来说,单位将车借给别人,理应具有某种后果约定,这样的常识,普通人都心中有数,而何以当地人大机构却没有考虑,以至于在真正面临诉讼之时,提供不出应有的证据;于情来讲,公车私用已经让人很难接受,结果公共财政还得为其行为埋单,真正是权力通吃吗?
法律上的判定,当然自有其依据。但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一起极坏的恶例。这样的行为,究竟会对“公车私用”形成一种警示,还是会加剧这种行为的泛滥?答案虽不明确,但不能回避的隐居是,“公车借用”出事被判定赔偿,恐怕其负面效果,远远大于正面教训。当公车私用不但不会受到纪律的处罚,以及对后果风险的承担,那么将公家当成“唐僧肉”的欲望就难以遏制。
理想中的结果是,公车私用的人出了事,不但自己为此独自承担这一切后果,还应对公车的损坏进行赔偿,这样虽然不能遏制“占公家便宜”的现象,但却可以最大限度遏制事态趋恶,使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这起看起来有点像“糊涂案”的判决中,其实有很多问题值得追问,一是当地有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这样的后果行为,除了公共财政赔偿外,单位相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
看似怪异的结果,不过对公车乱象的折射。当公车的使用毫无章法和禁忌,没有界线与规则,那么导致其一切行为的后果,最终可能由公共财政来埋单,以体现“人性化”和“生命高于一切”,但问题在于,假若其程序本身就不正当,这判决结果其实就只是一种矫情,甚至是对问题本身的掩盖。
比赔钱更令人纠结的,恐怕在于当地“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辩称,恰恰是这样的思维,导致了公车私用的泛滥。
真正的结果正义,应当是基于事实上的问责,即应对当地机关的相关责任人,追究“管理不善”的责任,以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否则,赔钱了事就会成为最坏的恶例,不但让公物私用现象更加无所禁忌,让当事人及其他人得不到警示,关键在于,公众从何处去寻找制度的公平,以及内心的平衡?(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