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钢集团4名干部受贿获刑5至10年
辽宁省凌钢集团朝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马振东、供销科业务员黎喆、供销公司副经理杨志佳、炉料科业务员韩向阳4人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煤炭供货商、代理商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大肆收受财物。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法院日前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上述4人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不等的刑罚。
2011年初,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到有关人员对凌钢集团朝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马振东涉嫌受贿的举报。同年3月,经核实和工作,朝阳市纪委与喀左县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振东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进行调查。联合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不仅马振东涉嫌受贿,凌钢集团朝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供销科业务员黎喆、供销公司副经理杨志佳、炉料科业务员韩向阳也均涉嫌受贿犯罪。
受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此窝案立案侦查后,于去年8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被告马振东、黎喆、杨志佳、韩向阳4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与煤炭供货商、代理商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均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马振东受贿数额为38.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2万元;黎喆受贿数额为53.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杨志佳受贿数额为7.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韩向阳受贿数额为36.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1万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韩向阳、黎喆不服,提出上诉。另两名被告人则服从一审判决。(记者 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