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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盐业投资公司老总受贿案二审 检察机关抗诉

2012年03月02日 10:12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1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受贿?

  检察机关抗诉原省盐业投资公司总经理刘志远案

  头发花白,后背微驼,57岁的刘志远再次站在被告人席上。3月1日,一审因受贿被判刑一年零九个月的原安徽省盐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远在合肥市中院受审。刘志远二度受审是由于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刘志远收受的10万元系贿赂,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

  老局长被调查牵出受贿案

  2010年底,纪检部门在调查安徽省能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长顺(曾担任安徽省盐业公司总经理、安徽省盐务局局长)的问题时,让时任安徽省盐业投资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刘志远前去谈谈情况,刘志远主动交代了自己曾收受3次好处共计14万元的事。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刘志远受贿4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同时追缴其犯罪所得。检察机关指控的另外10万元,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为受贿。

  检察机关:这10万元系贿赂

  刘志远一审获刑后,合肥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10万元贿赂,事实错误,量刑畸轻,遂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抗诉,该案由此二度开庭审理。

  据介绍,这10万元是一位胡姓房产开发商送到刘志远家的。胡某某2000年左右跟刘志远因为买房认识。之后,由于多次在一起吃饭熟悉。 2005年初,他获悉刘志远所在单位有一块地要开发,为了参与开发,便从单位打借条借了10万元送到刘家。

  出庭的检察员告诉法庭,2003年7月至2005年11月,刘志远任六安市盐业公司总经理时,六安盐业公司想开发下属一块仓储用地。在向省盐业公司汇报后,省盐业公司准备成立房产开发公司开发这块仓储用地。经刘志远引荐,胡某某认识了省盐业公司相关人员,跟省盐业公司达成了合作开发事宜。之后由于这块地退让红线太多,红线内还有居民没有拆迁,胡某某感觉盈利不大,便退出合作。 “胡某某希望参与仓储地的开发,所以送10万元给刘志远,之后考虑到利益不大退出开发。刘志远想退回10万元,正是考虑胡某某退出了合作开发。刘志远喊胡某某到家说要退款,实际上是退赃,因为受贿过程已经完成。 ”

  检察员认为,刘志远受贿10万元的事实清楚,也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属于错误,对刘志远一年零九个月的刑期也畸轻,由此抗诉。

  刘志远:10万元是借的

  对于这10万元,刘志远坚称系借款。刘志远说,2005年1月一天晚上,胡某某来到他家,临走时将一个装有现金的黑色纸袋放在茶几上,说“这钱你拿着用”,但是他推辞了。胡某某说“算借给你用就是了”,因为胡某某知道他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 2006年初的一天,刘志远将胡某某喊到家里,想还这10万元,胡某某询问他家庭状况是否好了一点,刘志远表示还是老样子。胡某某则告诉刘志远,“你现在不宽裕,就先拿着用吧,等条件再好点再给”。当时,他确实经济困难,需要用钱。刘志远告诉法庭,虽然没打借条,但这个钱他会还的,他一直跟胡某某保持联系。去年4月,刘志远东窗事发后,刘家人找到胡某某归还了这10万元。

  庭审的最后,刘志远称,工作了40多年最后犯了错误,对不起组织和单位同事,对不起家人。说到最后,刘志远语声哽咽,泣不成声。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安徽商报 记者 孔华)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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