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同事开车撞死人 车主拒找保险公司索赔
聚会结束后,有车的黄某喝醉了,见同事张明(化名)有驾照,没喝酒,便请他代为开车,张明知道对方的新车买了全险,加上自己早就想过车瘾,便欣然同意。不料,驾车途中,张明撞死了一名路人。到底该由谁来负责?
新闻事件 为酒醉同事开车撞死人
悲剧始于2月21日晚的一场聚会。
张明说,那天晚上9时许,自己应邀到雨花区喜乐地附近的伊桂茶楼与单位同事聚会,一眨眼到了晚上11点左右。“当时我和另外两名男同事打算去长沙市中心医院看望一喝醉的女同事。”
两名男同事都喝醉了,其中黄某有车,他问张明:“你会开车不?”见有车开,张明表现得很兴奋,“我早就想过过车瘾,而且我有驾照,也没喝酒。”他马上答应替同事开车。检察官介绍,张明还知道黄某的车是新车,购买了全额保险。
张明开着车,沿香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井圭路口东侧路段时,“突然看到一个人由南往北横过马路。我马上踩刹车,但伤者已与前挡风玻璃的左侧相撞。”第二天,伤者不治身亡。张明向雨花区交警大队供述:当时车速50码左右,超过该路段限速,雨天视线不好,发现时已经晚了。随后,张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雨花警方刑事拘留。
主要争议 车主拒绝找保险公司索赔
张明认为同事为车子购买了全额保险,事情不会很大。“车是同事要我帮忙开的,车子出了事,只要他去找保险公司索赔,就可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调。”检察官说,如果车主愿意找保险公司赔偿,垫付资金并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调,就能帮助张明摆脱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张明不能免予刑事责任,但有可能不被批捕,可取保候审。
但黄某此时拒绝找保险公司索赔。检察官说,车主一分钱也不愿出,而张明也没钱赔偿,无法与受害者家属协调达成一致。昨日张明被雨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犯罪嫌疑人张明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这个结果让张明觉得无奈,他不是车辆所有人,没有车主配合,他无法越过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检察官说,目前无法追究车主责任,但家属可考虑向法院起诉车主要求其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剑说,酒后代驾的情况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因此赔偿责任也有所区别。车主黄某和驾驶人张明之间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法律关系,导致的损失一般由车主承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由于张明在代驾车辆过程中严重超速肇事,存在重大过失,那理应与车主黄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张明涉嫌交通肇事罪。车辆驾驶人一旦构罪,肯定要受刑事处罚,但如果驾驶人在肇事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投案自首或积极理赔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这将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法律问答]
酒后代驾很常见,但万一出了事,责任怎么分?一句“出了事不要你负责”是否有效?王剑说,分责情况有以下几种。
1.雇请情况:如果车主临时雇请他人为自己代驾车辆,那车主和代驾人之间便属于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雇主(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工(代驾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代驾服务:如果车主事先与代驾公司签订书面的代驾服务合同,则是形成一种新型的承揽法律关系,代驾人实际上代表公司履行代驾职务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
3.亲朋好友:车主对于无偿帮自己驾车的亲朋好友口头承诺“出了事不要你负责”,这种承诺表明车主自愿承担事故产生时的民事责任,合法有效。但在诉讼中,代驾人需要举证加以证明,如录音、旁证等。
4.借用:如果是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那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可以追加车主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车主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可以向借用人进行追偿。
5.保险:如代驾人和车主都不能进行赔付,那么受害人可以将车主、代驾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并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潇湘晨报 吴可 蒙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