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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现行婚姻法存缺漏 吁统一制定婚姻家庭法

2012年03月07日 14:5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梁慧星:婚姻法应更名“婚姻家庭法”

  中国民法学家梁慧星将领衔提交议案,建议制定统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昨日(6日),全国人大代表、68岁的中国民法学家梁慧星携带两份议案参加分组讨论:“一份是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另一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我最看重的是第一份。”

  梁慧星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专访时说:“现行《婚姻法》存在制度性缺漏,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两份议案将于明天提交大会”。

  [两会建议]制定“婚姻家庭法”

  梁慧星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现行《婚姻法》在2011年曾有较大修订,但仍存在体系不完整、制度漏洞、制度涉及不当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特别是2011年8月9日,最高法出台“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针对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特别是“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引起的巨大关注和争议,也引发了他的思考。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关系分别由两部法律规定,一部是1980年通过、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其规定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制度、扶养关系等;一部是1991年通过、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

  “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生活急速发展和建立健康、亲情、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的要求,因此建议制定统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法。”梁慧星说。

  [现存问题]《收养法》没必要单立

  梁慧星说,按照现行《婚姻法》第一条规定,这部法律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不过,虽名为《婚姻法》,实则是婚姻家庭法。

  梁慧星解释说,所谓“家庭关系”,是以父母子女关系为核心的血亲关系及姻亲关系的总和。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即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不过,现行《婚姻法》,主要规定婚姻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一拟制血亲关系,却另由《收养法》规定。

  “这种立法体例,割裂了家庭关系的整体性,导致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容易造成思想混乱,使人误认为拟制血亲关系不属于家庭关系。”梁慧星说,实则养父母子女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同是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受同等法律保护,因此理当由婚姻家庭法统一调整。

  梁慧星说,“其实收养关系为婚姻家庭关系之一,没有单独规定基本原则之必要。”

  修改原则

  现行法律不应简单合并

  梁慧星说,将《婚姻法》和《收养法》合并,制定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名称以婚姻家庭法为宜。

  梁慧星说,现行《婚姻法》的体系不完整,主要缺乏三个方面:缺乏亲属关系的通则性规定;缺乏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对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过于简略。因此,制定婚姻家庭法,不应是将《婚姻法》与《收养法》简单合并,而应以现行《婚姻法》为基础,增加若干新的章节,并对原有章节充实完善,实现婚姻家庭立法的逻辑性、完整性和体系性。

  梁慧星提交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议案”,有一个附录,即他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华西都市报记者发现,与现行《婚姻法》相比,增加了现行《收养法》的内容,家庭关系变为了“父母子女关系”,即包括父母与亲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等内容。(记者梁波邓宇石莉芳杨东)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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