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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意外死亡 非婚生子起诉索要抚养费25万元

2012年03月07日 22: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7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余夏盛)父亲意外死亡,非婚生子将父亲的配偶、婚生子女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能否获支持?近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因被告不适格,本案最终以撤诉结案。

  案情:经营一家百货公司的吴某已有妻室,后与年轻女子夏某发生婚外情,并于2002年诞下儿子小海。随着小海上学年龄的到来,考虑到教育生活费用的日渐增长,2008年8月,吴某与夏某签订了一份抚养费协议书,双方约定:吴某自愿支付30万元抚养费,该费用分三年支付,2009年9月支付15万元,2010年9月支付10万元,2011年9月支付5万元。协议签订后,吴某仅于2010年6月支付过5万元。

  2011年5月,吴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包括百货公司在内的遗产由吴某的妻子叶某、两个婚生子女继承。

  2011年底,夏某以儿子小海的名义,将叶某、吴某的两个婚生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小海支付25万元抚养费。

  经办法官审查后向原告释明,原告与三被告间并无抚养法律关系,本案被告不适格,原告属错诉。基于此,最终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为什么被告不适格,原告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所谓诉讼标的即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诉的客体,这关系当事人是否适格,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特定的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不存在抚养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25万元抚养费也就无从谈起,属被告不适合,原告必然败诉。

  小海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抚养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由于吴某已死亡,小海与吴某的抚养关系归于消灭,小海不能以吴某为被告按照协议书主张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规定,小海可以叶某及吴某的两个婚生子女为被告,要求三人返还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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