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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刑诉法大幅度修改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08日 08: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修改补充的条文有近百条之多

  2011年8月24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准时来到位于人民大会堂二楼的常委会会议厅。他们面前是厚厚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文本和法条修正前后对照表。翻开这些会议文件,委员们发现,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很大,修改补充的条文很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仅从条数看,修正案草案就有近百条。

  参与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光中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这次修改涉及面很广,改革力度很大。主要内容有:

  首先,在辩护制度方面,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会见制度和阅卷权。“这些规定不仅吸收了律师法中的许多内容,而且还有一些新的突破。”陈光中说,律师辩护部分改革力度比较大,将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辩护难的问题。

  其次,在证据制度方面,完善了证据的种类;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具体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

  第三,在强制措施方面,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和逮捕制度。“这将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和被逮捕人的人权保障。”陈光中说。

  第四,在侦查程序方面,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拘留后应当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以上规定较好地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陈光中说。

  第五,在一审程序方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上述规定显然有助于实现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陈光中认为。

  第六,在二审程序方面,明确规定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和审理期限;改革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

  第七,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作了多方面完善。“这些规定使死刑复核程序从行政化的内部复核程序走向适度诉讼化的程序,有利于实现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陈光中说。

  第八,在执行程序方面,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并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

  第九,在特别程序方面,增设四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上述四种特别程序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属于填补空白的首创制度。”陈光中说。

  网上征求的意见共有八万多条

  一石激起千层浪。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的经验,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吸纳人大代表相关议案的建议,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总体上是可行的,是国家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针对一些条文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从去年8月30日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截至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80953条意见,其中对有关条文表示赞成的49922条,占61.7%,提出修改意见的17178条,占21.2%,其他议论占17.1%。此外,立法机关还收到社会公众关于刑诉法修改建议的来信323封。草案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肯定。对草案大多数条文的规定,赞成意见明显多于修改意见。

  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同时,立法机关还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当面听取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一些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

  11月18日,法律委、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完善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交换意见。随后,法律委、法工委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并多次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就各方面的意见共同研究协调,在对主要问题基本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草案的进一步修改意见。

  再审时六个方面又有重要修改

  2011年12月26日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是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后一次例会。这次会议有一项重要议程——再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在过去4个月的时间里,法律委又对草案进行了六个方面修改、完善:在证据制度方面,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完善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制度和证人、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在强制措施方面,完善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补充了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辩护制度方面,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范围,完善了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在侦查措施方面,完善了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明确了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对侦查活动违法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在审判程序方面,完善了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审理期限、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审判监督程序;在特别程序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在此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趋成熟。

  2011年最后一天闭幕的这次常委会会议经表决,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2012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接受记者采访的许多全国人大代表都认为,此次修改刑诉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体现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草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进一步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同时,将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水平直接反映了该国在人权保护上的力度,也从根本上表现出这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实质水准。”会前已对草案进行充分研究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邸瑛琪代表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充分反映了我国人权保护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法治发展已步入新的历史阶段。(记者陈丽平)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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