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拟增加强制作证条款 法工委官员解释原因
2012年03月08日 17: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日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强制出庭作证”条款回应称,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应该履行的义务。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召开记者会,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郎胜说,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的参与人。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
“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郎胜说,我们要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我们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所以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郎胜表示,当出现证词至关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对这个证词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时候,法庭可以决定这个证人出庭,控辩双方,比如检察机关和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某位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履行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
【编辑:邓永胜】
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