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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都需要追究

2012年03月08日 18: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8日表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的参与人、当事人也都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都需要进行追究。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8日举行记者会。郎胜就刑诉法修改接受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在回答记者有关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何未采纳诉讼过程当不应该追究律师伪证罪建议时作出上述表示。

  郎胜说,刑法里专门有多条规定,比如对证人、鉴定人作伪证怎么办,对辩护人、律师作伪证怎么办,对其他任何人作伪证怎么办,对司法人员作伪证,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郎胜指出,确实有一些律师担忧,如果有了这样的规定以后,在现实当中会不会出现司法机关比较随意地对律师采取审查手段或者措施。对此,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他的职责。

  “如果律师出现了这种情形,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的环境。”郎胜说。

  郎胜说,有人提出来,还要在本案件终结以后再启动对他的侦查,这是一种意见。

  “但是现实情况很复杂,有的时候情形很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无法再履行律师职责了。在有些情况下,需要马上就展开侦查,那么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对这条意见没有采纳。”他说。

  郎胜补充说,规定律师涉嫌伪证的案件,由本案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办理,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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