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三十年立法路 映射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部关系到人的自由、权利与生命的程序法,将再次被注入新的活力。刑诉法的制定修改完善,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缩影。
【1979年】诞生
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
【背景】
当年的立法者中很多人受到了“文革”的迫害,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尤其重视。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诉法等7部法律。虽然当时“人权”这个概念不为很多人所知,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清晰体现: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有权委托律师等辩护;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早的刑诉法草案的任务主要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后来改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并增加重要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义】 “文革”后秩序回归需要
“文革”结束,社会需要回归正常秩序,国家工作的着重点要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出台包括刑诉法在内的一批法律,能够建立人们可以遵循的制度规则,恢复社会秩序。
【1996年】首次修改
大胆吸收“对抗式诉讼”
【背景】
改革开放为修法者提供了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的机会。耄耋之年的著名法学家陈光中回忆说:“改革开放不久,我陪着国外参观团到北京一个法院观看开庭审案。‘这是军事法庭吗?’外国人突然发问。原来,我们法官身上穿的不是现在的黑色法袍,而是类似军装的服装,头上还戴着‘大盖帽’。”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刑诉法的第一次“大修”。
首次修改大胆吸收了先进经验和做法。修法向着保障人权、更加公正迈进: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改革死刑执行方式;增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吸收“对抗式诉讼”,改革一审审判方式,法官居间裁判,当事人可以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辩论、质证……
【意义】 适应刑事犯罪的复杂化
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的日趋复杂和执法环境的变化,需要对这部法律进行补充修改。
例如,很多新型经济犯罪出现;跨省市流窜作案犯罪大量增加;涉及境外犯罪增加;律师队伍不断发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等,都需要刑诉法做出修改完善。
陈光中认为,第一次修改刑诉法是成功的,并且为以后的修法积累了有益经验。比如,注意惩治犯罪,同时也注重保护人权,努力做到两者的统一。
【2011年】二次修改
写入“保障人权”
【背景】
近些年曝光的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也暴露出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问题。
历史的脚步走入2011年,刑诉法开始进行第二次“大修”。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全程参与了这次修法。他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这部法律从最初的164条,增加到225条,这次修改正在向300条迈进。
【意义】
刑诉程序需规范
本次修法发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强音。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了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又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制度,这都将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