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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教授称刑诉法大修首次突破性规定尊重保障人权(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09日 08:45 来源:央视《新闻1+1》 参与互动(0)

  (现场连线)

  白岩松:

  顾教授您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您好。

  白岩松:

  可能很多人依然会有这样的一个意识,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挺狠人的,为什么还要保障他们的权利,意义在哪里?

  顾永忠:

  我想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等于就是犯罪人,我们过去发生的若干冤假错案证明,有一些人是无辜的,是很好的公民,可是由于我们办案机关的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由于工作中的违法办案讯问逼供,把一个好人就冤枉了,那么我们想一想,需不需要对这样一些人给予权利保障。既使是确实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同样也需要给他们权利上给予保障。因为我们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也必须讲究文明和法制,这是我们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正当性的一个表现和要求。

  白岩松:

  顾教授,在这次“刑诉法”的修正案草案中,有很多的条款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权利的保护,让你印象深刻,或者你一直立足必须保障的权利,如果让你说三个的话,排头三位都会是什么?

  顾永忠:

  我想第一就是要赋予并且这次已经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最清楚对他的讯问有没有非法,有没有刑讯逼供。

  白岩松:

  刑讯逼供不算数。

  顾永忠:

  对,第二就是他如果认为有关的证人做了假证,甚至做了伪证,应当有权要求证人出庭。在当庭、面对面和证人就有关的案件事实进行对质。

  白岩松:

  别冤枉他。

  顾永忠:

  对,这是第二个,第三个也是很重要的,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我们的办案机关和人员,大多数好的,但是不能排除也有一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不能严格依法办案,甚至徇私舞弊,甚至刑讯逼供。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一些问题怎么解决,就需要赋予嫌疑人、被告人对我们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自违法办案行为享受申诉、控告的权利。刚才这几项权利应该说都已经写到了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当中。

  白岩松:

  接下来我们要关注另外的一个人群,就是律师。好像我们在关注的律师,其实换一个角度说在司法程序当中我们关注的依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来接着问下看。

  (播放短片)

  记者:

  比如说有一天你遇到了一个刑事案件需要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的话,您第一个想到用谁来帮忙?

  市民:

  我觉得应该首先去咨询一下有关这方面的律师。

  市民1:

  应该是请律师吧。

  市民2:

  我会请律师。

  市民3:

  律师。

  记者:

  那您希望律师在辩护过程当中能得到哪些更多的权利?

  市民4:

  比如取证、跟踪,给他的工作环境、工作方式更为便捷。

  市民2:

  赋予律师有调查取证的这种权利更扩大一点。

  市民5:

  应该更加通畅一些,咱们现在很多律师整个一摆设,没什么意义。

  解说:

  便捷、畅通这些从普通公众口中所表达出的,对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应该是广大律师的期待,不过当希望照进现实,在复杂多变的法律诉讼环节中,律师的辩护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 秦希燕:

  律师没有侦查权,律师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所以一旦被害人不同意,一旦有关单位不同意,你是没有办法的。

  解说:

  今年两会,秦希燕有11个提案,其中三个涉及“刑诉法”的修正。

  秦希燕:

  我作为一个律师来讲,感到非常的欣慰,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比以前有很大的进步,这个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完善律师的辩护制度,第二个就是完善律师的会见制度,凭三证可以会见,特殊情况要批准。第三个完善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解说:

  此外,最近仍悬而未决的北海律师团案,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2010年因在代理一起广西北海抛尸案时,调查了证人,并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四名辩护律师被检方指控,说是证人制造伪证而全军覆没,这一事件在全国的律师界引发了剧烈的影响,之后来自全国各地超过20名的律师前往北海,为这四名律师进行辩护,但是他们在北海期间仍然受到了一些不公正的待遇,为此2011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表声明表示关注,声明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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