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称刑诉法大修首次突破性规定尊重保障人权(3)
白岩松:
想起来很有意思在改革开放开始不久之后,四人帮的庭审,当时也都为他们请了律师,有很多人看到这种场景狠的牙根都疼,那么坏的人怎么还能给他请律师呢,现在我们知道了这只是一个笑谈,不管好坏怎么样都有权利来请到律师,但是现实当中律师团队在行使他们工作的时候开始遇到了很多或大或小的相关挑战。
去年的8月31号《人民日报》有这样的两段文字,《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不衔接,造成辩护律师深陷各种困扰,甚至危难之中。比较常见的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有调查表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意愿在下降,一些地方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不仅数量目前足三分之一,而且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的情况也并非个别。
(现场连线)
白岩松:
接下来我们要继续请教顾教授。顾教授在这次修正案草案中,强调律师可不是像过去那种在起诉之后再去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您觉得这个改变了什么?
顾永忠:
我想要澄清一点,即使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师介入也是从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了,就是这次的变化就在于在侦查阶段的律师过去不叫做辩护人,这次把它明确了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就是辩护人。
白岩松:
别看这个小小的改变,其实过去相当多的过程就等于不介入。
顾永忠:
非常对,非常对,因为我们这个中国有一个中国文话“叫名不正言不顺”,没有这个身份你在说话、办事和工作中就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一些阻力,现在有了辩护人这样一个名分在办案中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辩护权利。
白岩松:
因此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会得到什么样权利的保障?
顾永忠: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去会见他,在会见过程中可以了解他在被归案以后,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他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利是不是受到了侵犯,如果受到侵犯律师就会代理他提出控告。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向他反映说,办案机关认定他涉嫌的犯罪并不是他干的,他那天根本都没有在发生犯罪的城市,不可能,律师了解了确认却有其事的话,就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办案机关释放无辜不应该抓的人。
白岩松:
就是缩小相关的机关比如说冤假错案的这样的可能。还有一个问题,您当然也注意到了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头,在很多地方出现了一些律师受阻,或者说律师的意愿在下降,甚至占当地,包括陕西我们就看到了一个数据,才占24%多,刑事案件当中,拥有律师。您怎么看待这样一个现象悄悄在出现?
顾永忠:
这个确实我们最近这几年,当然还没有官方权威的统计数据,就有一些局部地区的数据确实反映现在有一些律师,特别是一些有经验的律师,已经有成就的律师他们不愿意再办理刑事案件,为什么不愿意办,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办理刑事案件在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困难很多很大,并且甚至还有风险,弄不好自己还被成为犯罪嫌疑人了,这样的话何苦要去做这件事,这就造成有一些律师不愿意办,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率就有所下降。
白岩松:
没错,难怪在针对这个问题说,《刑事诉讼法》在改什么呢,有公关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回答说,不就是限制我们的权利吗,其实别抱怨限制你们的权利更有助于你们的工作做的更加公正,因为接下来一起去看一个冤假错案的一个案例。赵作海这个名字你很熟悉。
(播放短片)
解说: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赵作海杀害赵振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庭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事实。”
事实证明冤假错案的产生绝大多数和刑讯逼供有关,2010年5月11号即是赵作海获得新生的时刻,更是司法机关进行深刻反思的开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发言人 袁荷刚:
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系一起错案,一扇铁门走进去、走出来,整整11年,尽管当年赵作海案三名法官被停职,并被追究相关责任,尽管赵作海获得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尽管在当地村民看来这个案子有了一个不错的收尾,但是我们必须做到绝不能再让赵作海这样的冤案发生。
尸源没查清就无法定案,所以我为赵作海做了无罪辩护,胡泓强当年赵作海的辩护律师,2010年7月2号他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当初只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由于其他律师正忙于别的业务,没人为赵作海辩护,于是律所主任就委派他来代理这个案件,尽管只是一个实习生,胡泓强还是发现证据存在严重不足,根据媒体报道,同样对当时的证据提出怀疑的还有曾任商丘市检查院起诉科检查官的汪继华,以及公诉人郑磊,今天胡泓强已经离开了当时的律师事务所,而我们所希望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能够给更多的胡泓强们提供更大的辩护权利。
(现场连线)
白岩松:
在赵作海案件纠错之后,河南高院的院长张立勇曾经向他鞠躬道歉,并且在反省的时候说过这样的话,按理说公检法三个机关应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是有的过程却变成了相互配合,一片和谐之中冤假错案诞生了。那顾教授在这里要向您请教,以往的一些冤假错案给我们伟大的启示是什么,“刑诉法”的修正案如何去制止更多的冤假错案的出现?
顾永忠:
我想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我们要从思想认识上在我们的办案的,包括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和他们的办案人员中树立一个正当程序的理念。也就是说我们打击犯罪是正当是高尚的,但是我们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包括我们的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也应当是正当的,我们不能用不正当的程序,不正当的行为来追究犯罪,如果这样我们打击犯罪的正当性就受到了置疑和破坏。
第二个方面,我们就是要强化保障程序公正的措施,我们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要使得那些办案人员不敢刑讯逼供,不敢违法办案。不能办案违法办案,第三不愿违法办案。
白岩松:
好,非常感谢您今天带给我们的解读。假如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获得人大通过的话,其实我们还有一个更大的期待,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头,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一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