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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十大亮点保障人权(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09日 09:34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可强制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证人出庭的比例一直很低。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置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解读:破解“证人出庭难”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此次修改就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专家指出,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出庭作证的责任,只是不强制出庭,其证言的效力还是没变,并非他们拥有“拒证权”。

  公诉案件也可和解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解读:审慎把握防“花钱买刑”

  “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制度不是一点没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

  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间“踢皮球”,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草案作出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草案还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诉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解读:应防止“变相加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评价说:“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

  实践中存在规避“上诉加刑”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么打电话要么发函,说案子判轻了,要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变相加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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