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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院长:刑诉法应增被害人国家救助规定

2012年03月09日 11:1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增加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内容,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实践中,多数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因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导致被害人方得不到赔偿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又引发部分案件被害人亲属长期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郑鄂昨日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内容,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

  现场“盘点”修正案亮点

  郑鄂表示,此次刑事诉讼法草案修订及时,特别是吸纳了近几年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诉求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将尊重人权的宪法原则纳入刑事诉讼法,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郑鄂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具体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时代性、进步性。他逐一为现场的人大代表们盘点此次修正的亮点:

  ——证据制度。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和证人保护、出庭等制度,为刑事诉讼更加公正提供制度保证;

  ——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更加严格,程序更加严谨。对取保候审等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更加人性化;

  ——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订。增加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律师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有力保障辩护权的行使。

  ——进一步完善侦查措施。明确了刑事技术侦查的法律地位,确保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审判程序作了区别。延长了诉讼审理期限,体现了公正仍然是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

  ——增设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体现了预防挽救为主的少年审判原则。

  死缓复核程序能否再完善

  郑鄂接着提建议。他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和规定,但是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程序没有进一步完善。“我们在实践中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也是重罪,其复核工作也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好,确保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郑鄂表示,应该完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其基本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呼吁增加国家救助内容

  “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国家救助制度能否提上一笔?”郑鄂说,“我们剖析过上访案例,相当部分是被害人一方无法获赔,因为被告人没有财产,但又把被害人家里主要劳力致残或致死,生活困难没有人管。”

  郑鄂介绍,广东省委、省政府从2009年开始每年拿出500万元用于司法救助,法院“一般案件的补助就是2万-5万元,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暂时的生活困难”。

  郑鄂建议,增加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内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不到位情况的补充制度。他表示,通过建立这项制度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至于怎么建,可以下一步再来完善。”(记者 郑佳欣 张培发)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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