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现象呈蔓延趋势 代表委员吁立法维护休息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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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燕代表建议“过劳死”列入职业病
面对日益增多的“过劳死”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在今年两会上提出了关于预防农民工“过劳死”的建议:第一、加强对“过劳死”的宣传教育;第二、通过立法预防“过劳死”。她表示,广东省可以率先试点,对“过劳死”进行调研立法,为提高劳动者生活和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保障。广东可在三个方面突破:一、出台“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二、出台“过劳死”的法律认定标准;三、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
无独有偶,同样在广东,该省人大代表张志亚也建议:立法将“过劳死”列为职业病,出台“过劳死”的医学和法律认定标准,通过立法进行预防,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以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和生命权。
张志亚建议,制定出医学认定“过劳死”的统一标准和诊断尺度。同时,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环境、周期内工作累积时长进行研究,制定出“过劳死”的法律认定标准。
他特别提出,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通过立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的生命安全隐患,使患病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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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鼠标手有望纳入职业病
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治法)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
“2011版防治法的突破比较多,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这是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日前表示的。
黄汉林表示,2011版防治法在职业病界定方面只是对原有字句进行了几个字的修改,比如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这就意味着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单位。
“新版防治法还将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列入职业病定义。也就是把原来必须解除粉尘、放射性、有毒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扩大到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黄汉林表示,举个例子,以往因为劳动组织、管理因素和超负荷、超时间劳动因素引发的职工生病、死亡都不是职业病,而现在按照职业病的新定义,这些都是职业病了。
黄汉林称,随着职业病定义的变化带来了患病主体人群变大,一直以来备受广大白领阶层关注的办公室疾病也有望列入新的职业病目录。
“比如前面说过因为劳动管理组织因素使员工过度劳累产生的“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疲劳、损害。长期伏案工作导致的职业性腰背疼、颈椎病,长期敲击键盘产生的腱鞘炎等系列白领高发疾病,都将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
随着一些非物质的有毒、有害因素成为导致职业病的主要因素,一些诸如办公室环境、空气质量类因素引发的职业疾病,也可列入职业病范畴。比如办公室甲醛超标、刺激性光线、正电离子、臭氧等对员工身体造成的影响,都可列入职业病范畴。
此外,如在医务领域中因接触传染病人存在的感染风险。老版防治法只限定了医务人员接触脑炎、布氏杆菌病、炭疽三类疾病算职业病,即便2003年非典时期的医务人员感染都不算。但在新版防治法实施后,医生因接触艾滋、乙肝等传染性疾病感染,也将随着新目录的出台而得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