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关注刑诉法修改就是关注公民自身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会上作关于该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同时草案在多项具体规定中都注意体现这一原则。包括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等等。
刑事诉讼法与赋予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权力、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素有“小宪法”之称。刑诉法1979年制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闸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时隔15年,2011年刑诉法第二次大修正式启动,目前该法业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刑诉法的规定关乎公权力配置与私权利保障,因此关注刑诉法修改,就是关注公民自身。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去年9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引发了社会大讨论。除了网站的意见外,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界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也很多。一个月后,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共征集到7.8万条建议,反响强烈。
法律因时而立,因时而改。在这15年间,发生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暴露出刑诉法存在的问题,如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虽然只是个案,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有缺陷,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这些案件的出现最终推动了刑诉法的再次修改,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关注人权保障,是国家人权事业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进步,意义重大深远。在这一总基调下,很多具体制度设计价值凸显了出来,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写入草案。当这些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则要求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而不仅仅满足于一句口号,或者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毫无疑问,司法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本次修法在强化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非法证据的排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刑事和解制度等很多方面,正体现了近年来这些成果。
刑诉法修订,它的立法博弈主要应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展开。刑事诉讼法首先应是一部配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但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有待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这次修法体现了民众对于立法的建议权,以及立法机关对于民意的重视。去年刑诉法公开征集意见时,曾有条文引起广泛争议。比如,“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变成“秘密拘捕”。这次提交三审的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刑事诉讼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既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又要切实尊重保障人权,不冤枉一个好人。无疑,我们正在朝这个方向切实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