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刑诉法修订未成年人轻罪封存时机已成熟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设计“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上海试验:91人回归社会无一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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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草案涉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还包括——
■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过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2004年,上海开始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迄今91人无一重新犯罪,这一改革成果被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吸纳,设计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别诉讼程序。今天(9日)上午,上海代表团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记者就此采访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
“隐性壁垒”复学升学就业受限制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鲜明的人群特征——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对社会主流价值观、行为规则的认知有限,容易受到社会环境影响;所以,其犯罪多由外界不良因素诱发,个人罪责较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都不大。而且,未成年人人格可塑性强,容易被改造和矫正,因此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一向采取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大量与教育挽救、‘给出路’相冲突的规定。”陈旭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160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在民事权利、从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而在更多未明文限制的领域中也存在“隐性壁垒”,以致涉罪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受到歧视限制;屡屡碰壁,走投无路后,一些涉罪未成年人自暴自弃,仇恨社会,甚至重新犯罪。
“因此,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适当修改与之冲突的法律法规,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很急迫。”陈旭说。
践行承诺建立“轻罪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或非刑罚措施执行完毕,而且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后,司法机关经审查认定其真诚悔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已经弥补,罪错行为已得到有效矫正,再犯可能性微小,决定对其曾经受到刑事追诉的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的法律制度。
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第21条也规定“少年犯罪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这两项国际公约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基本原则,我国作为签署国,有义务逐步完善国内现行法律体系,探索建立与国家承诺一致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陈旭说。
“记录封存”已有理论和实践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2004年,上海检察机关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迄今,检察机关共对91名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起诉记录采取了限制公开措施,91人无一再犯——52人顺利就业;37人顺利续学,并已有7人被大学录取;2人顺利出国。这些未成年人的家长、亲属以及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表示了极大的认可和支持,涉检信访、上访因此得以化解。
“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已有理论和实践基础,刑诉法对此作出修订,时机已然成熟。”陈旭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106条提出“特别程序”,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为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姚丽萍 马亚宁 薛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