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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增追缴贪官赃款特别程序 反腐意义重大

2012年03月12日 07:4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全国“两会”期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成为最为引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中,外逃贪官的追赃问题,更是成为了焦点中的焦点。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对此,今年“两会”上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终于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就这一焦点问题,近日,《法制日报》视点新闻部与搜狐网联合进行了在线调查。

  “没收程序”反腐意义获肯定

  按照修正案草案中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诉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记者了解到,贪官外逃问题一直是反腐败工作中的一大重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由于腐败犯罪案中的违法财产系犯罪行为所得,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但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没有缺席审判的规定。因此,当贪官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贪官的违法财产也无法得到追缴。

  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告诉记者过去,在侦查阶段,贪官携款潜逃,其留在境内的财产一般不能没收,只能依法冻结。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反贪部门会冻结外逃官员在境内的所有财产,等日后该官员回到国内接受审判后,再根据法院的审判来决定其具体的受贿金额,如果被冻结的资产超过其涉案金额,会将余下款额退回。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并不是说所有的赃款都不能没收。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没收赃款:第一,犯罪嫌疑人直接将单位的公款转到个人账户,转账记录确凿;第二,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贪污、挪用公款详细、确凿的记录;第三,如果有共同犯,可以没收共同犯的涉案资产。”这位刑事辩护律师说。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告诉记者,没收程序的设置,是依据国际国内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我国对反腐败工作高度重视的结果,将能够对贪官外逃后的财产进行处置,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

  此次“没收程序”的出台,其积极意义得到了人们的肯定。在此次调查中,回答问题“对于上述‘特别程序’你的总体看法是什么”时,有31.96%的人认为“有的放矢地针对近年来贪官外逃的现状进行了规定”,有47.34%的人认为“为打击腐败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还有20.72%的人认为“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令人振奋的一大亮点”。

  在回答问题“你认为上述‘特别程序’最有可能在哪方面发挥积极意义”时,有38.47%的网友认为“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形成威慑作用”,有45.57%的人认为“有利于挽回贪官外逃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还有15.98的人认为“有利于消除腐败犯罪的经济条件”。

  4成人希望“没收程序”执行到位

  根据樊崇义的进一步解释,“没收程序”属刑事诉讼范畴的一个特别程序,与缺席审判既有相似点又有区别,“这实际上是把人的问题与财产的问题分开来处理,即在外逃贪官不定罪的情况下,及时追缴处理其涉案财产”。

  由于“特别程序”所针对的问题较为复杂,因此,网友们认为能否执行到位将会是关键所在。

  在回答问题“对于上述‘特别程序’你还有何建议”时,有36.69%的人认为“希望在实际执行中能够落实到位”,有13.61%的人“希望对于‘特别程序’中财产没收的具体操作进一步细化”,还有49.71%的人“希望在财产没收程序的履行过程中确保逃匿人员财产全部没收”。

  一位被调查者表示,“法是好法,修改得也不错,就怕不能执行到位。”

  “追缴外逃贪官的赃款过去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也有人认为是民事诉讼,因此,我们需要对‘特别程序’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认识:首先,这不是一个民事诉讼程序,其次,这不是一个准备程序,其三,这也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所以称之为‘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同样也不等同于缺席审判。我们只有正确的理解了‘特别程序’,才能更好地执行。具体而言,贯彻落实‘特别程序’需要检察机关取证,法院进行裁定,确保整个过程公开公正,而不是某一方说了算。”樊崇义说。

  樊崇义进一步表示,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对于解决相关问题最初有两种建议。第一种意见就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第二种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解决涉案财产处理。而中国是否应建立刑事“缺席审判”,也是近年来的一项焦点争论。如在刑事司法领域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则外逃贪官的财产处理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定解决,并出具法律文书。“在我国诉讼、质证、证据制度都还不完善,以及尚无一个完备的司法协助制度的情况下,我不赞同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中国实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条件还不成熟。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直接关系在逃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问题。实行缺席审判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如搜集证据的措施以及证据的合法性等,必要时还需提请司法协助。”

  对于第二种建议,樊崇义认为,“对于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如果按照单独民事诉讼提起,谁来做原告?如果涉及国家、集体财产,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做原告,但是个人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比如非法集资,这个受害人则难以确定”。

  另据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可对腐败犯罪人失踪、逃跑、死亡或者缺席无法起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些国家在协助外国没收腐败犯罪所得时需要刑事法院针对财产的没收令。

  诉讼法学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认为,我国设立上述“特别程序”不仅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而且更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有效地向境外追缴贪官财产。这一不经过定罪而直接没收非法所得的程序表明,无论贪官的犯罪所得处于何种状态、位于哪个国家或者地方,处在何种时段,均存在被没收的可能性、风险性和潜在的不确定性,这种不可预测性对贪官向境外转移财产必将产生一定的威慑力和遏制作用。

  多数人建议继续强化刑诉法反腐

  近年来,我国不断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化反腐的重要措施。去年8月的刑诉法“大修”,被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7个方面强化了反腐措施。

  在回答问题“对于刑诉法修改中日益强化的反腐措施你怎么看”时,有33.73%的人认为“充分利用刑诉法打击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是大势所趋”,有12.8%的人认为“根据反腐实践不断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还有53.49%的人认为“未来的刑诉法修改中应该继续对反腐措施进行强化”。

  记者了解到,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还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我国诉讼法奠基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记者杜晓)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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