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于宁:追究律师伪证罪应设特别程序
律师参与率低,使许多刑事案件的控辩严重失衡,一些案件公正难以保障。今天,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呼吁,应对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基本的权利。1979年恢复建立以来,刑辩制度在维护国家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过低,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不足30%,有的省甚至仅为12%。全国律师已超过22万人,但201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件,有些省甚至不到1件,且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案件。
“这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不相适应。”于宁举例说,有些人认为律师就是包打官司,为了钱不惜替坏人说话;有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办案;有些辩护律师专业水准低,辩护效果差。“特别是个别律师丧失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影响了人们对刑辩的评价。”
同时,律师法定权利落实不到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辩护意见不被重视的问题依然存在。于宁表示,律师遭侵权后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伤害了律师参与辩护的积极性,妨碍了辩护职能的发挥。而且,法律规定的援助案件的覆盖面也不够大。
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纳入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于宁提出,应对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不宜由本案的办案机关单方作出裁断,可由办案机关提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说,如果法院认定该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法院认定辩护律师的行为涉嫌违法,可裁定剥夺该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并交由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于宁还建议,要正确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享有和行使必要的权利;建立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提高律师职业素养;优化法律援助制度。(记者林洁 陈凤莉 赵涵漠)
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