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强奸未遂获刑 不服判决辩称受女方“挑逗”(2)
挑逗能否成免责理由
在易律师看来,女方事先的言行给了男方错误的信息,使男方误以为女方愿意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势必要试探性的主动进攻,如果女方反抗,男方还强行发生性关系,那么男方无疑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男方在遭遇反抗时就停止强制行为,那么因女方挑逗在先,男方的试探就不构成强奸罪。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也认为,如果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女方在事先的言行给了男方错误的认识,那么,在未实际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不宜对男方以强奸罪施以过重的惩罚。
不过,从法律实践来看,女方的挑逗并不能成为男方的免罪牌,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愿用强,就会被判犯强奸罪。比如说,昌平区检察院近日对一名涉嫌犯强奸罪的男子予以批准逮捕。该男子把KTV的陪酒女带回家里,强行发生性关系。而该男子也口口声声说,女方愿意和他发生关系。但是,KTV陪酒女的身份,并不能成为男方认为对方愿意发生关系的合理理由。
易胜华律师介绍说,在小强一案中,法院是把进门前后的行为分隔开,不管进门前双方有什么言行,进门后小强试图强行发生性关系,法院就认为他构成了强奸罪。但易律师认为,如果不考虑前因,对男方就太不公平了。
“约会强奸”也是强奸
不过,在“未成年人保护与刑诉法修改”研讨会上,“小强强奸案”成为探讨的案例。有律师认为,即使小冰事先有挑逗和刺激行为,也不代表小冰同意和小强发生性关系。换句话说,女方一分钟前说愿意,但一分钟后说不愿意了,男方也不能用强。所以,小强对小冰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还有学者提出:“即使某个女人穿着衣服躺在某个男人的身边,也不代表这个女人想和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
小强犯罪一案,类似于法律界所说的“约会强奸”。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表示,对于约会强奸来说,关键分歧在于对同一行为,男女之间会作出不同的解释。男方会以“她是自愿的”为己开脱,而这完全有可能是男方的理解错误。与典型强奸不同的是,约会强奸案中,女方的反抗行为,往往会被男方误认为是女方的故作矜持或者半推半就,在主观上男方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但是,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由权,根据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男方只要事先有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且在实际中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就构成强奸罪。
如何看受害人陈述有假
卡恩性侵案的主审官发现,自称被性侵的女服务员言辞并不可靠,而且多次出现前后矛盾的地方。甚至就在性侵犯事件发生前后几个小时之内,她对于自己所作所为的陈述也前后不一。女方的撒谎行为使卡恩咸鱼翻身,成功脱罪。
而在小强一案中,小冰的陈述也有虚假之处。据易胜华律师介绍,小冰一开始说是小强邀请她吃晚饭,她才去了小强家。但是,在律师当庭提交QQ聊天记录,证明是小冰主动要求去小强家过夜。针对聊天记录,小冰对法官说,是宿舍的同学冒充她和小强聊天,聊天内容和她无关。
为此,律师前去调查,小冰的舍友们作证说,她们从未用小冰的QQ和小强聊过天。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认可了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易胜华律师认为,在对言词证据依赖性较强的案件中,如果有说谎行为,该份证据的可信度应当存疑。也许有人认为,当事人可能基于种种原因,在一些非关键事实上做了不实陈述,不会影响到对关键事实的认定。但是,在非关键事实上她都说谎了,又怎么能证明她在关键事实上没说谎呢?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认为,受害人的陈述肯定会隐藏一些对己不利的情节,受害人陈述属言辞证据,而QQ聊天记录属于书证,书证的效力大于言辞证据。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在电视上大家经常会看到国外的证人作证前要先宣誓,其实在国内,证人也会在作证前被告知“做虚假陈述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国内对说谎行为还没有做到“零容忍”。但不管怎样,这起“非典型”强奸案,对今天许多人的言行,都会带来一些启示。(注: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 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