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批公职人员因“关照”违建房收受贿赂获刑
收受贿赂 包庇违建
贵阳一批公职人员终审分别领刑
记者昨日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对一批公职人员在违法房屋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及受贿犯罪行为作出终审宣判。其中包括金阳管委会城建局原副局长易永昌受贿案,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金阳分局工作人员高庆受贿案,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合同制工作人员何佳宇受贿案。
收受贿赂3万元
副局长换来1年牢狱
2006年5月15日,被告人易永昌开始担任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金阳分局副局长,分管贵阳市金阳新区拆控违工作。
2009年上半年,贵阳市金阳新区二甫村村民杨某在该村修建未办理手续的厂房时,被被告人易永昌工作时发现。杨某遂找到贵阳市金阳新区二甫村村民王某帮忙找易永昌。之后,双方在贵阳市雅园渔村吃饭,席间杨某请易永昌帮忙,饭后又送给易永昌两瓶茅台酒及现金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易永昌向检察机关退还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永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易永昌以具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易永昌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调”违建
收好处费4万元被判2年
2006年,被告人高庆被分配到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金阳分局执法一科工作, 2010年11月4日起至案发前负责贵阳市金阳新区小箐村、二铺村的拆控违及违章建筑查处工作。
2011年年初至2011年2月,高庆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违章建筑户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经高庆“协调”,多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至案发后,违法建筑才未继续修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对高庆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庆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庆从2011年年初至2011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四户违章建筑户好处费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合同工见钱眼开
受贿10多万元分别领刑
2008年7月15日,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聘用被告人何佳宇、王兴伟、娄仁海、黄植发为合同制工作人员,并于同年10月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其职责为配合协助城管监察大队参与对县城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佳宇伙同他人收受了违法违章建房户等10多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后何佳宇在未告知自己收受数额的情况下拿出一部分贿赂款给王兴伟、娄仁海等人。
其中被告人何佳宇分给王兴伟、娄仁海共计13500元,并要求他们对上述违法违章建房户给予关照。被告人王兴伟、娄仁海收受了上述13500元后进行了共同分配(每人获取赃款6750元),尔后不再制止上述违法违章建房户修建房屋。
2009年至2010年11月期间,何佳宇利用工作便利单独收受了违法违章建房户10多户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300元,之后不再制止违法违章建房户修建房屋。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王兴伟、娄仁海、黄植发在查处违法违章建房户修建房屋过程中,经过商量后分别或共同收受违法违章建房户给予的贿赂款,之后进行平均分配,相互告知建房户的姓名、住址,并不再制止违法违章建房户修建房屋。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何佳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为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兴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娄仁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黄植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何佳宇等四人均不服判决,均已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何佳宇、王兴伟、娄仁海、黄植发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