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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院长:立法区分经营性与消费性民间借贷

2012年03月12日 20:5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表示,近年来浙江民间借贷十分活跃,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并通过立法确认企业间资金调剂行为的合法性。

  齐奇说,近年来浙江中小微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持续上升。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0万余件,较2010年上升38%,涉案金额1143亿元,其中,浙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超过9万件,约占全国总量的15%。

  “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等特点,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交织,还会引发一些区域性的金融风险。”齐奇说,“现在亟须制定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阳光化。”

  齐奇说,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而这个标准来源于最高法院1991年出台的规定,执行了二十年,已远远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从浙江地区的情况来看,如果是十天半月的短期民间借贷,有些已经达到了银行利率的6倍、8倍甚至更高。

  “全国各地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这个实际情况要正视。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比如东西部地区、长短期借贷利率可以分开限定。”齐奇说。

  齐奇同时提出,建议通过立法确认企业间资金调剂行为的合法性。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款仍然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就把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领域,本来应该是企业之间合同签字盖章,现在成了个人之间的借条。应当放宽限制,通过立法把企业间资金调剂活动纳入民间借贷的范围,容许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企业间借款的合法存在。

  齐奇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借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贷款额度、利率、担保、登记备案,以及必要的监管作出规定,将经营性的民间借贷与生活消费性的民间借贷区分开来。(记者张遥、岳德亮)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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