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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将调解率当考核指标 人大代表称不应该

2012年03月13日 06:2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67.3%,这个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数字,今天引起了不少代表委员的注意——这是2011年全国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

  这一数字在2010年为65.29%,2009年是61.98%。

  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天采访的几名全国人大代表都认为,调解率逐年攀升,在目前社会矛盾较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背景下,确实是个化解纠纷的好办法。但不能单一强调调解结案率。

  2010年,最高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彭雪峰注意到,此后,各地各级法院越来越多地将“调解率”作为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考核指标,比如有的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的法官办理案件全程、全员进行调解,一些法院还鼓励零判决,追求100%的调解率。

  一些法官为调解结案,不得不拖延结案期限,曾经有法官对媒体表示,有些案件并不适合调解结案,但没有办法。一个法官说,为了调解结案,有时候“恨不得跪下来求当事人”。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认为,把调解率作为法院的工作指标是不应该的。

  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则认为,鼓励运用调解方式结案,不一定必须要求调解案件总数要占多少比例,虽然调解率高一点可能会好,但法院不宜规定调解结案率,法院毕竟是审判机关,基本职能是审判,不是调解。

  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在不断上升,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呢?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能调解结案,但是,原告起诉行政机关后,如果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可在庭审开始前自动撤诉,而且“民告官”案件的赔偿部分,原被告双方可以调解。

  根据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11年各级法院一审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和解撤诉的有6.5万件,占全部审结案件48%。2010年,这个数字是44.5%,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率也在上升。

  但是,尽管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比例逐年增加,可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的比例却逐年下降。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显示,从2007年开始,原告撤诉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的不到10%。

  在吕忠梅看来,法院审判案件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定纷是法院要追求的最高价值,实现公平正义,而止争则是追求案件了结了,双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了。

  “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调解原则并不难,最基本的就是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调解。”曾经做过法官的吕忠梅说。

  王利明认为,案件类型不一样,能不能用调解的方式也不一样。民事案件可以多调解,商事案件要少调解;婚姻家庭案件多调解,欠债还钱要少调解,调解多了事实上就是鼓励老赖。“想调解就要让步,第一次调解可能利息不还了,再次调解可能本金也要打折扣了,这样的话,导向不太好,最高法要有指导性意见,一刀切会产生很多问题,弄不好法官就是强制调解。”

  彭雪峰今天下午再次提出,应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工作业绩考评体系,对于不具备调解条件、不需调解或久调不决的案件,通过判决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 王亦君 叶铁桥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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