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溪一中学恶意拖欠农民工10万工资达10年(2)
几个月之后,孔慧丽甚至萌生撤资之意。
2004年4月18日,孔慧丽、汪白清、程学登三人又签下《贵溪市晨阳中学合股办学协议书》。
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这次协议的股东中,并没有出现此前《合伙办校协议书》中的股东张志平及其50万元的股份,而是变成了程学登。事实上,程在此前就是股东,他和汪合股办学。而这时学校的债务也由此前的80多万元变成了170多万元。
该协议称:“各股东因投资、股份、债务、学校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等事项发生纠纷,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经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已投资资金:汪白清120万元、孔慧丽129万元(含后期资金59万元)、程学登51万元,合计已投资300万元。经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为建校所负债务总额为1715728元(具体见附件《建校债务清单》)。”
此后,孔慧丽成为了学校的董事长、法人代表。
而这份《建校债务清单》印证了孔慧丽之前所怀疑的,“债务根本不是80多万元”。
孔慧丽称,自己没有退路,认可了160万元(《建校债务清单》最终显示为1599946元)的债务,并另外签下了一份承包协议。
直到彭天根等人找到学校追债时,孔慧丽才发现,“学校欠下的债务不仅仅不是最早的80万元,也不是后来的170万元,而是更多”。
孔慧丽拿出《建校债务清单》给新法制报记者看,其中只注明了签下彭天根等人的10万元债务,后来又修改为了4.1万元,而并不是盖有学校公章的“欠条”所显示的17.5万元。
学校股东之间纷争不断,让彭天根等人成为了受害者,导致十年前的工资至今没有着落。
“希望来要债的人走法律途径”
还有很多人,都说学校欠他们的债,但和建校债务清单上的数额都对不上。我希望债务的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这笔拖欠已久的农民工工资,孔慧丽称,汪白清后来承认“160万元以外的债务由他(汪白清)自行承担”。汪白清在2004年11月15日也向彭天根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称:“贵溪市晨阳中学所欠彭天根等人基建款17.5万元,从汪白清晨阳中学股东扣除偿还给彭天根,并在2004年至2005年底全部付清。”
和此前的协议书“欠条”一样,同样是张“白条”,至今没有兑现。
3月6日,汪白清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当时主要是担保的意思,说学校不会少他们(彭天根)的工钱,少了我自己垫给你。”按照汪白清的说法,“其实这些债务不是我个人的债务,是学校的债务,应该由学校来偿还”。
汪白清还表示:“这么多年,按照协议相关的约定,我们股东都是有相应的分红的,但到目前为止我们没得过一分钱,而且孔慧丽也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的协议投资,钱没到位。”
汪白清又称:“要是孔慧丽该投的钱都到位了,我们的分红也都给我们,就不存在还欠这么多债务了,早就还清了。”
在汪白清看来,自己才是受骗者,“我把董事长和法人代表都让给了她(孔慧丽),现在该还的债务又不还,我们的分红也没有了”。
汪白清认为:“学校是民办学校,是一个企业,债务应当由企业来还,股东共同承担,这肯定不是我一个人头上的债务。”
真正令孔慧丽感到疑惑的,不仅仅是彭天根等人的这笔债款,“另外还有很多人,都说学校欠他们的债,但和建校债务清单上的数额都对不上,我怀疑这不是真实存在的债务”。
孔慧丽表示:“我希望像彭天根一样认为学校欠他们更多(超出学校债务清单)的债务的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该天天到学校来闹。”
律师称可直接把学校列为被告
可以直接把学校列为被告,因为是学校欠钱
在彭天根等人看来,你们股东之间再有纠纷,其实不关债权人的事情。“我们是给学校做的事,又不是给汪白清个人做事,这个钱,再怎么说,都是学校应该还的。”
2月29日,新法制报记者在当地采访时,彭天根表示,其实他们已经写好了诉状,但“确实不知道去告谁”。
在他们准备的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内容显示:“请求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履行清偿协议书中的原告的债务款17.5万元的农民工工资及利息153090元。”
这份诉状中的被告,即贵溪市晨阳中学的三名股东。
彭天根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他们后来咨询了法院,“根本立不了案,因为股东相互扯皮,首先要股东之间理清他们的纠纷”。
而据了解,汪白清曾在2011年与孔慧丽对簿公堂,但他们的股东债务纠纷至今未见明朗。
“难道他们股东之间债权债务没有扯清之前,我们农民工的工资就拿不到吗?据我们知道的外面还有三四十万元的债务,性质和我们是一样的,学校没人认账。”彭天根困惑不已,他甚至想到公安部门去报案,告校方恶意欠薪。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峻律师称,《刑法修正案(八)》确实规定了“恶意欠薪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是否构成恶意欠薪罪,是有条件的:主观上应是“恶意”;其次,本罪的成立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为前置条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两种行为,仅仅有这两种行为还不能构成本罪。
而对彭天根等不利的是,有关部门之前并没有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工资,更没有责令其支付所欠工资。“所以,本案不构成恶意欠薪罪,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杨峻说。
虽然难以构成“恶意欠薪罪”,但杨峻给出的建议是,要敦促政府部门介入,责令学校支付工资,另外,“告股东个人是没有意义的,可以直接把学校列为被告,民工并不需要过多顾及会否受到股东之间的债务纠纷,因为是学校欠钱”。(新法制报 文/图 记者尹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