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认为孩子不尽孝 状告儿女讨赡养费遭败诉
父亲认为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一纸诉状将一对儿女告上法庭。然而,诉状却牵出儿女对父亲的不满,认为再婚后的父亲根本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双方各执一词,引发一场口水仗。
1995年,家住银川市金凤区的马某某与妻子离婚,儿子和女儿均判由马某某抚养。儿子马某声称,离婚后父亲并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自己小学没有上完就辍学跟随父亲打工。2002年父亲再婚后,自己更是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自14岁起父亲就没有管过自己,所以自己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女儿陈某则表示,父母离婚后,虽然自己被判给由父亲抚养,但其对子女根本不管不顾,自己1995年底便已随母亲生活。就父亲马某某声称年龄大没有能力独立生活的说法,女儿认为与事实不符。
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查明,马某某与妻子离婚后,1999年其前妻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法院判决陈某由前妻抚养。在此期间,儿子马某小学未上完就辍学打工。对于马某某的经济来源一事,法院审理查明,马某某于2009年获得征地费,并获得100多平方米的拆迁返还房。最终,依据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马某某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未尽到抚养义务,并且刚满50周岁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其因拆迁返还分配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并自2009年至今领取征地补偿款,因此判决对于其提出让子女尽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指出,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今后若马某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时,马某与陈某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如果马某与陈某拒绝赡养,马某某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法治新报 杨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