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毒驾”致1死4伤 罪名争议成庭审焦点(图)
“毒驾”致1死4伤 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高新区法院昨审理此案,罪名争议成为焦点
律师施杰连续3年递交提案,呼吁毒驾入刑
●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也只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011年9月26日,在成都一环路与永丰路交叉口,一辆白色别克商务车撞上77岁的王帮煜后,将其卷入车底拖行,其间连撞4人,造成1死4伤的悲剧。事后,法医对司机杨博进行了尿样检测,发现他竟是在吸食毒品后驾车上路的。在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对杨博提起公诉后,此案也成为四川首例因毒驾肇事犯罪,被公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的案件。
昨日,此案在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博的行为到底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控辩双方庭审时辩论的焦点。
连续3年递交提案,呼吁“毒驾入刑”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施杰,也接受了华西都市报记者的专访。
庭审现场 罪名争议成为焦点
庭审现场,杨博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焦点。公诉方对杨博提出10多个有关案发当时情况的问题,杨博都以“不知道”回答。辩方律师指出,杨博在案发时,因毒瘾发作,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鉴于杨博在肇事后,没实施逃逸,被当场挡获,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公诉方认为,杨博对吸毒的危害具有清楚认识。案发当时,杨博第一次撞击上天网设备,但并没及时停车等候处理,反而加速继续冲撞多名路人,其间车辆多次加速变速,说明杨博对车辆有控制行为。在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还放任行为导致惨剧发生,在主观上已构成间接故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死者家属 唯一要求严惩凶手
昨日,公诉方当庭播放了案发当天的6段天网监控录像。
“我们希望严惩凶手。”死者王帮煜的儿子、女儿和老伴也来到法院。
在庭审播发视频时,因为受不了刺激,老伴陈益芳不得不抹泪离场。而家人们在法庭上也三度失控,痛斥杨博。
女儿王静说,父母结婚已50多年,在得知父亲出事后,母亲连续几个月卧床不起。而杨博及其家属至今未赔偿分文。他们现在唯一的要求就是严惩凶手。
目前,作为案发车辆车主方的吉马公司,已向5名被害人给予了50多万元的赔偿,并获得谅解。
昨日,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施杰:毒驾危害不低于醉驾
昨日,此案也引起了推动醉驾入刑的全国政协委员施杰的关注。从2010年起,他连续3年向全国政协递交提案,呼吁毒驾入刑,请求立法机关将毒驾与醉驾一起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
“近10年来,全国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爆发性增长。其危害绝不低于醉驾。”施杰说,吸食毒品后,对人生理会产生严重影响,如果在驾驶过程中产生
幻觉,极易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吸毒驾驶做出了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困难。首先毒驾并没有醉驾的具体标准,且交警也没有配备相关设备和相关机制,对吸毒驾驶进行检测取证。毒驾往往是在造成伤害以后才被发现,因此,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范围,有助于防止毒驾悲剧的再度发生。
案情回顾
吸毒后驾车连撞5人
2011年9月26日,司机杨博驾车在永丰路与一环路交叉口,经非机动车道右转冲上人行道。首先将人行道上的王帮煜顶到引擎盖上,后又卷入车底拖行,接着连续撞击4人。杨博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经法医鉴定,其尿液中含有毒品。他供述,他曾是足球运动员,2006年染上毒品。
在案发当天,他先后两次吸食毒品K粉,驾驶公司的别克车,去机场送客户。回来的路上,曾感到头发晕,但并没停车,随后发生惨剧。经过查询杨博的违法记录,发现在案发前不到10个月里,他连续8次交通违法,其违法类型也有6种。
律师释法
危害公共安全可判死刑
对于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施杰说,这两个罪名在构成上,前者是过失性犯罪,而后者必须要具备主观故意,也就是说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还采取放任的态度。
在量刑上,两者也有重大区别。按照我国刑法,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也只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记者 肖翔 摄影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