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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爬火车头遭高压电击重伤 当事铁路局被判赔

2012年03月21日 10:50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5年前,13周岁的小贺爬上皇姑屯火车站的动车车头玩耍时,被高压电击中烧伤,经过近一年的救治,小贺死里逃生。5年后,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近日,法院判决铁路方和小贺家长各担50%的责任,沈阳铁路局赔偿31万余元。

  事发:高压电把他烧成“火人”

  2007年1月16日,沈阳某中学初一男生小贺和同学小文来到家附近的皇姑屯火车站玩耍。16时许,小贺和小文踩着浴池的煤堆,翻墙跳入皇姑屯火车站内。站内工作人员虽然看到了,却没有劝说小贺、小文离开。

  小贺和小文一边走一边玩,随后看到有一辆电动列车停留在铁道上。新颖的子弹头形车头,让他们感觉特别新奇。于是攀爬到车厢顶,刚在车顶跑了没几步,不幸便发生了。

  小贺跑到西侧车头时,不小心触碰到了铁路线路上空接触网高压电。25千伏的高压电流瞬间将小贺从车厢顶上击落到地上。小贺身上衣物着火,顷刻间成了“火人”。

  救治:住院314天闯过鬼门关

  发现险情后,车站工作人员迅速跑来并将小贺送到医院救治。小贺全身烧伤面积高达80%。经过多次植皮手术,小贺挺过了各种难关,经过近一年的住院治疗,这才死里逃生。

  事故发生后,让生活原本就拮据的小贺家更是雪上加霜。小贺70岁的姥姥找到沈阳铁路局希望协商解决。沈阳铁路局认为小贺擅自爬上电力机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也是事发的原因之一。事发后,沈阳铁路局先后拿出2万多元积极对小贺予以救治。因此,沈阳铁路局没有过错,不能赔偿。

  判决:法院判铁路赔偿31万余元

  2011年1月5日,小贺的姥姥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93万余元。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车站未对小贺在站内玩耍的行为加以有效制止,属于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小贺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和对其进行管理、教育的义务,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事故导致的伤害,作为被告的铁路局及小贺的监护人应承担对等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沈阳铁路局赔偿小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1万余元。(记者 王立军 实习生 马佳宁)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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