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公布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解释意见稿(2)
第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赔偿义务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赔偿权利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投保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十一条 投保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而保险公司未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方案一: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方案二: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多个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权利人请求先由已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足部分,由未投保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按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各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超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未投保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追偿。已投保的机动车一方放弃对未投保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的追偿权的,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
(二)多辆机动车依法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未投保机动车一方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未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承保直接造成损害的牵引车或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害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分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占全体被侵权人总损失的比例确定其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