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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国官方公布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解释意见稿(3)

2012年03月22日 06: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四)其他应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方案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名义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方案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揽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六)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交付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已交付给承租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最后一次转让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且该缺陷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道路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因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改装者或销售者根据机动车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解释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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