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不合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内容将及时废除
备受关注的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做到“人人接受培训,人人参加考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张智辉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诉法大修后,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
充分吸收检察改革经验
“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这样大动作的修改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张智辉告诉记者,刑诉法修改决定大量吸收了近5年来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检察改革的成果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全力推进检察改革,积极进行机制创新,为刑诉法修改做准备。
为有效防止和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2003年5月开始,检察机关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监督行动。其后,为巩固清理成果,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2010年10月,最高检又会同公安部制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该项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刑诉法修改决定第32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立。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最高检先后制发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等多部文件。随着该项工作的全面推开和不断深化,检察机关执法观念、办案方式得到明显转变,有效防止了职务犯罪侦查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诉法修改决定吸收了这一成功做法,在第43条予以明确规定。
“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张智辉说,这些改革举措都为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修改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为完善刑诉法建言献策
由于检察机关的绝大部分职能活动都是依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的,因此,一直以来,最高检高度重视刑诉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积极建言献策。
张智辉回忆,为加强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工作,早在2010年12月,最高检就专门成立了刑诉法修改研究领导小组,并由最高检司改办牵头,从最高检各业务部门、地方检察院抽调了一批检察业务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负责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题研究工作。
为了促进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科学性、实践性,2009年最高检曾分别向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关于法工委牵头的有关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专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最高检牵头改革任务涉及的有关法律修改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2011年4月,最高检在广泛征求各地检察人员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经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初步立法建议》。同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东佛山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检察系统对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意见。6月下旬,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关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问题的立法建议的报告》,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提出立法建议。
“此后,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进展情况,最高检又多次就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张智辉说,这些立法建议,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有些被吸收到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之中。
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刑诉法此轮大修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为及时应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全面贯彻实施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今年2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及早做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意见》。
张智辉透露,最高检最近还将对贯彻实施新刑诉法做进一步部署,在思想观念、制度、机制建设、工作衔接、人力资源配置、物质保障等各方面做好准备。最高检将成立新刑诉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组织领导;召开全国检察系统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电视电话会议,以便在全系统统一思想;利用网络系统组织系列专题讲座,开展新刑诉法教育培训活动。
“此外,对于修改决定中检察机关的一些授权性规定和限权性规定如何落实,还需要提出操作性强的具体规范。”张智辉表示,最高检将认真研究梳理,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检察机关以前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检也将仔细研究清理,及时废除不相适应的内容。
不可忽视的是,新法实施后,检察机关还将承担一些新的工作任务。如有关辩护人维权申诉控告的受理、非法取证调查、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监督等,这些职责需要新的机构或者人员来履行。同时,检察机关原来承担的某些工作也会因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加大工作量。如审查逮捕、简易程序一律派员出、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等,都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
张智辉说,为了切实担负起这些工作任务,检察机关将总结以往检察实践的经验,认真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仔细测算可能增加的工作量,充分挖掘现有人员和机构的潜能,科学整合资源,必要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支援,切实保障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记者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