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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见义勇为立法草案露面 引发正反两方激辩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24日 16:5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上海见义勇为立法草案露面

  ——建议稿首次“审议”引发正反两方各抒己见

  对见义勇为者是“保护”还是“援助”?见义勇为行为如何界定?要不要“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对“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要“处分”吗?见义勇为者需不需要法定免责?……

  记者获悉,上海市已成立见义勇为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了《上海市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暂定名)》(草案建议稿),争取在明年或后年正式立法,成为地方性法规。

  3月中旬,条例首次“公开露面”,接受上海市法学会举办的青年法学沙龙专项讨论会“审视”。与会法律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草案中的部分内容也表达了不同看法。

  争议一:“保护”妥当还是“援助”合适?

  大家首先对条例题目中的“保护”一词提出了不同意见。

  正方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强调“保护”,是要体现国家、政府对见义勇为者行为承担的责任。公民见义勇为,帮助政府救灾抢险,制止犯罪,是公民主动而为,政府面对公民的主动行为,应该视为政府治理过程中公民的合作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政府要承担起保护义务,政府的义务要凸显出来,特别强调要保护在先,奖励在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黄爱武:法律化最终体现的是政府强制力和保护力,如果缺了强制力和保护力,光靠现在道德的引领是不行的。正因为有了政府强有力的保障,才有更多的人愿意做这个事情。“保护”包括了“援助”和“保障”,用“保护”和“奖励”虽然不很完美,但还是比较合理的。

  反方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王娜:我建议把“保护”改成“援助”。见义勇为归根结底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见义勇为者实施的不是属于自己法律义务的行为,但却是对社会和国家有利的行为,他(她)是在和平时期,对国家和社会有功的人,一旦自己的基本权益受到伤害,社会就有义务对其援助。提“保护”,跟比较负面的社会氛围有关,但是实际上,我们已经以平和、理性的态度对待这个事情,对于社会成员之间是理所当然的,应该用一种更长远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援助”显得比较理性,而“保护”带有感情色彩,好像见义勇为者都是弱者,所以要“保护”。

  争议二:见义勇为行为如何界定?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一直是个难点,条例作出的定义是———“自然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甘冒风险,积极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但具有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或者先行行为产生义务的除外。”

  正方

  上海市立法研究所郝晨宇:具有约定义务或者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等行为,不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具体来说有:一是属于有合同约定义务的,如社区保安队员、物业保安、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在工作期间或执行任务时的行为;二是属于非职务行为、但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行为,如父母(监护人)对子女的救助行为等。  王娜:见义勇为既然是道德法律化的产物,肯定得有界限,为什么定义为“甘冒风险”,肯定是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风险、带来实际伤害才会纳入保护的范围,有一些行为就是作为公民道德领域里面完全可以处理的事情,我觉得没有必要纳入进来。

  反方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志愿者处处长闫加伟: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定范围应当更宽泛些。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有时会涉及见义勇为的事情,比如地铁志愿者干预盗窃,还有民间消防应急志愿者、平安志愿者等。

  黄爱武:条例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规定的都是具体的行为,比如“制止”,强调要“挺身而出”,但有些人天生胆小、体弱矮小,他(她)通过打电话见义勇为可以吗?在街上、车里目睹别人抢劫,给110打电话报警,也应该算作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要肯定、鼓励和保护这样的行为。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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