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斗殴案庭审持续 双方激辩正当防卫问题
中新网苏州3月25日电(记者 朱晓颖)此前备受关注的江苏常熟“砍刀队案”与关联“自卫案”已先后开庭审理。25日是“自卫案”庭审第五天。案中的“正当防卫”问题仍然是连日来庭审焦点。
互砍冲突源自一笔赌债
2010年11月、12月期间,常熟市忠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忠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忠经他人介绍多次至澳门赌博,欠下苏州当地人曾勇等人为其提供的巨额赌资。后曾勇亲自或指使手下多次向徐建忠讨要该笔赌债未果。
2011年4月2日上午,湖南人何强等人受徐建忠指派,与曾勇的手下杨佳等人在常熟市枫林路来雅咖啡店就如何归还该笔赌债谈判,未果。当日中午,何强与杨佳手机通话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何强打电话给曾勇,双方恶语相向,互有挑衅。何强随即三次打电话纠集同伙至忠发公司,准备菜刀等工具,后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致使矛盾升级激化。
随后,以曾勇为首的24名“砍刀队”冲进忠发公司二楼办公室,何强等人通过监控看到此情形,持菜刀、水果刀等在办公室内等候,双方相互砍斗,致双方三人受轻微伤,忠发公司部分财物受损。
2011年8月1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何强等五人有期徒刑3年(另外一人因未成年另案处理)。后该案被苏州市院发回重审。
此案判决一出,引起各界争议,质疑焦点在于“何强一方持刀是否属正当防卫”、“为何曾勇一方无一人归案”。
实际上,随着曾勇一方的陆续到案,并在法庭作出陈述,“曾勇一方无人归案”的疑问已迎刃而解,目前焦点仍是“正当防卫”问题。
“普通电话”还是“挑衅约架”
何强一方是否有主观故意的电话“约架”行为?
在25日的陈述中,曾勇再提连日来多次供述到的一个细节:在聚众去忠发公司前,他曾经接到两个陌生来电,两个电话均出自同一个号码。第一个电话说“徐老板欠你的那笔钱以后由我来处理”并表示“目前没有钱还”,第二个电话说“钱已经准备好了,你有本事过来拿”。两个电话相隔不过十分钟。曾勇说:“接完第二个电话我有点生气,我觉得是在恐吓我,是在挑衅,当时就想去吓唬吓唬他们。”此后,他得知这个电话是何强打来的。
何强供述的内容却有所差别。何强表示在第二个电话中,曾勇只是问他在哪里,他如实回答“我在公司”,并没有曾勇所说的“挑衅”内容,不涉及“约架”问题。
此前,公诉方通过大量案发前后的视频等材料,在庭审中详尽叙述何强等人在案发前的准备和布置。根据出示的通话记录和监控录像,何强在主叫曾勇后,何强等人便开始在公司内准备菜刀、棍棒等工具,并藏在桌下、门口等多个地点。
而辩方25日陈述:“如果存在斗殴的故意,完全可以把(互砍现场)后门打开,让他们(曾勇一方)进来,为什么他们(何强一方)却拿沙发将后门堵住,把门打开或者在楼梯口打架不是更好么?所以我们认为没有斗殴的故意,只是在制止斗殴的行为。通话记录也不能证明有‘约架’行为,不能作为(故意挑起斗殴)证据。”
“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
何强一方持刀算正当防卫还是算聚众斗殴?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展开激辩。
此前,公诉方提出,事发当天,在曾勇、何强双方电话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在主观上双方均具备了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双方均持刀,并有持械斗殴的行动,最终导致了三人受伤的后果,属于聚众斗殴。
对公诉方提出的通话记录、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并不否认,承认双方都有聚众和持械的事前准备,但认为何强一方并非主动攻击,出发点在于防止自己受到侵害。辩方认为,双方的持械行为性质不一,何强一方是在预感到对方可能持刀上门寻衅滋事的情况下做出的防范措施,属于正当防卫。
双方还从案发时间、地点、刀具、自保节制等问题与案件性质联系,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在25日的法庭上,辩护方多次打断审判长讲话,以“监控录像制作过程中有加工修改剪辑”为由,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视频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外,并要求播放忠发公司内16个通道的所有视频。同时,辩方对通过正常申请渠道旁听的个别记者表示不满,并以此请求审判长本人回避。
公诉方则表示,监控录像来源、制作过程、技术手段此前都已提交至法庭,监控录像不是加工修改的,而是征求了辩方的意见是“全部播放”还是“部分播放”,“部分播放”已得到辩方的同意。
审判长当庭宣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请求不成立,不予采纳,对“审判长回避”请求不予采纳。
目前庭审仍停留在法庭调查阶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