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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六成领导干部任中将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2012年03月26日 09:11 来源:河北日报 参与互动(0)

  河北省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今后,我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中审计将达到60%左右,同时,党政领导干部审计可同步进行。

  为加强管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按照要求,各地将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全省还将推行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办法》还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办法》还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王静雅、马建敏)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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