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创新社管机制 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
郴州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做法调查
可调动更多资源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缺少“名分”尚待法律法规规范完善
一年前,2011年年初,湖南郴州各县(市、区)的司法局长们有了一个新的使命——当起了“首席人民调解员”。
如今,“首席人民调解员”做法开展已经一年有余。这项社会管理的创新机制究竟进展如何?对于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又有什么作用?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赶赴郴州永兴县、资兴市、临武县、桂阳县等地进行了调查。
一个积怨带来的“灵感”
2011年年初,郴州市司法局局长袁少雄首次提出了建立县(市、区)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措施。措施要求县(市、区)司法局长必须把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作为履职的首要责任,必须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每年至少要亲自主持化解一起以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之所以要推行这个机制,主要源于我亲自调处的一起纠纷。正是经过这次艰苦调解历程,县级司法局长任首席调解员的构想才在我的脑海中萌芽并逐步清晰。”袁少雄回忆说。
据介绍,由于历史原因,毗邻而居的北湖区大律村8组、10组和桂阳县芦村井头组积怨极深。由于这种积怨,导致在井头组接通自来水一事上矛盾逐渐激化,进而多次引发群体性信访和冲突,困扰郴州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和当地村民多年。
2009年8月,上任郴州市司法局局长不过三个月的袁少雄接手该案后,带领市局机关一名有律师资格的科长,在近7个月时间内,先后深入现场,走村入户,座谈了解达25次之多,其中有一次协商双方近50名村民代表参加,耗时近10个小时,直至凌晨1点才吃晚饭。终于在2010年2月11日桂阳县芦村井头组接通了自来水,进村公路也按期通车,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句号。
“经过调研和这起案件的成功调处,我们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把纠纷解决在第一线、维护社会稳定,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于是,以人民调解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总抓手的指导思想应运而生,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创新构想也逐渐萌生。”袁少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