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借贷引发纠纷 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012年03月29日 14: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借贷双方为企业,因不具有国家许可的借款资质,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原告某建筑安装公司称,被告某会展公司因急需现金周转,于2007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承诺3日内归还。同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归还30万元,尚余20万元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没有从事借贷业务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有责任,因无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现被告已归还原告30万元,其余20万元亦应返还原告,并赔偿其占用20万元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张 劼 黄莹荧)
■法官提醒■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从事非法资金拆借等金融业务。企业间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只能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原初状态,对约定的带有违约金性质的滞纳金不予支持。企业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资金问题,否则将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编辑:张尚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