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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爹妈”骗公证偷卖房子 公证处被诉失察

2012年03月29日 15:1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又审一起假爹妈骗公证案

  儿子骗卖父母房 公证处被诉失察

  孙先生夫妇被儿子骗走房产证和身份证,找了假爹妈到公证处办了委托售房公证,偷卖掉房子。一把年纪却寄人篱下的夫妇俩认为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赔偿损失。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儿子找假爹妈骗公证卖房

  孙先生夫妇诉称,二人在丰台区有一套回迁房,从2000年起,夫妇俩和儿子孙某一直在此居住。2009年9月,儿子以办理营业执照为由,曾拿走房产证和二老的身份证、户口本。没想到,2010年初,一个陌生人敲开家门,自称已经买了他们的房子,让夫妇俩立即腾房。

  夫妇俩流离失所,在外借住。此后他们了解得知,儿子找了一男一女冒充他们,前往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办了一份借款公证和一份委托售房公证,以夫妇俩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并委托他人出售房屋。凭着这份委托公证书,夫妇俩的房子被过户。

  夫妇俩今天并未亲自到场,只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夫妇俩的儿子骗公证是因为欠了40万元外债,现在儿子也联系不上了。”代理人叹了口气说:“都是溺爱惹的祸。”

  据悉,此前夫妇俩在丰台法院起诉过儿子,公证处是第三人,但是法院认为此案是公证损害赔偿案件,应在公证处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才到西城法院起诉。在丰台法院,儿子孙某曾出庭,承认骗了公证书。

  夫妇俩认为,公证处错误出具了公证书,应承担房屋损失80%的责任,赔偿89万余元。

  公证处认为应追究不孝儿

  公证处代理人表示,现在对身份证的审核只能通过肉眼比对,公证员当时对孙先生及其“父母”的基本情况通过询问及相片对比、二代身份证进行了核实,证件都是真的。

  公证处自认为已经审慎审查了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才办理了公证,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孙某及其“假爹妈”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身份证的保管也存在过错。

  原告代理人当庭挑毛病:“公证卷宗中原告二人的签字都是假的,公证处仅用了20分钟就将公证办完,没有认真询问当事人;证明材料不充分,缺少结婚证,没有原告二人夫妻关系的证明;送达文书不符合法定程序……”

  公证处解释,原告认为办理公证时未审核只是其推断,与事实不符。户口本能体现二原告的身份关系,公证处没有必要再审核结婚证。公证处凭送达回证发放文书,谁拿着回证就给谁文书,程序上符合规定。

  此案未当庭宣判。

  记者观察

  楼市升温带热假爹妈

  各地判例不相同

  据记者了解,这类采用冒名顶替手段骗办公证的不法行为主要是从2005年后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升温而逐渐多发的。而2010年之后,公证行业已在全市推广了录音、拍照、摄像等办证手段,已从技术上提高了防范骗证的能力。

  记者搜索了一些公证处成被告的案例发现,虽然都是冒名顶替骗取公证继而卖房,但各地个案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北京曾审理一起假爹妈骗取公证案,一对老夫妇被儿子伙同假爹妈骗取委托售房公证书将房子出售,致老夫妇流落街头。两位老人状告公证处,由于公证手续上的签名经鉴定均非二人亲笔,一审法院认定公证处存在重大过错,判决赔偿120余万元。公证处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目前还没有判决。

  记者注意到,像这样判决公证处全赔的案子并不多。有些案例是判决公证处按比例分担责任,当事人没有保存好身份证件,也会承担部分责任。还有的案例是让骗取公证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公证处无需赔偿。(记者 孙莹)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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