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遭音乐人质疑 被指鼓励盗版
-《著作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多名音乐人发微博质疑
-使用录音制品需不需要著作权人授权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及网友们的大量关注。高晓松连发三条微博称此举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汪峰则表示新法规匪夷所思,悲哀难以形容。更有网友戏言称:“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了。”
事件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争议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周亚平,是较早关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音乐人之一。他在2日晚发了一条微博,希望大家注意第46条,即: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在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修改草案的全文,第48条列明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的相关条件,其中就包括向有关部门备案、表明出处、交纳一定费用等。
随后,李广平、高晓松、汪峰、陈楚生、曹轩宾等音乐人也开始关注此事。
由于修改草案正在征集意见中,不少音乐人也希望抓住机会,将自己的声音传递出去。李广平在微博中说,他受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主席付之成林和常务副主席秘书长金兆钧委托,特地设立一个邮箱,收集意见。
高晓松表示,在下周的音乐风云榜颁年度音乐奖时,他会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业向立法机关陈情。还有不少音乐人发起“音乐集结号”,号召音乐人抛弃成见、自重才华,捍卫创作人的自我尊严。
而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也在微博中表示,将于4月9日、10日召开紧急会议讨论草案,传递行业声音、争取应有权利。
焦点
扩大许可范围明显偏袒互联网?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在第39条,即: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周亚平认为,按现行法律,音乐人创作的音乐作品是否允许别人使用,这是以音乐人自愿为原则的法定许可,而草案则将其变成了强制性的法定许可。他认为对音乐作品强制性法定许可,架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
高晓松指出,“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汪峰则表示,目前国外为尊重知识产权制定了更严厉的法律,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这次修改却让他非常失望。
歌手的价值将超过作品?
为何音乐人如此担心?周亚平认为,如果46、48条通过的话,唱片公司将不会再为打歌投放广告宣传成本。“只要谁的歌火了,我直接翻唱就好了,只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过原唱,不花宣传费坐等收钱。”他指出,这将挫伤到原创音乐的积极性,导致“歌手的价值要大大高于作品的价值”。
音著协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另外,针对第46条,周亚平提到的另外一个恶果是,当作品失去垄断地位后,唱片公司也失去了买断版权的动力,歌手失去了对原唱市场的垄断,导致大家对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绎形成更加激烈竞争态势。
而第48条中,规定的条件是“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周亚平认为这意味着“音著协变得更为强势,唱片公司的生存环境更加险恶。
不少音乐人都担心,更加强势的音著协会“趁火打劫”,收费时可能会分成创作人的收益,音著协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创作者却更加弱势。
回应
国家版权局:多听听大家的声音
2012年4月5日下午,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已经了解到音乐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一些质疑声音。“不过,这个草案毕竟刚刚发布,我们不希望一有反对的声音我们就急着跳出来说明什么。我们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该负责人表示,大概4月中下旬左右会就此事给公众一个回应。
观点
河北音乐人:
恐打击原创者积极性
昨天本报记者连线部分省内音乐人,他们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都十分关注。
刘礼民(著名作曲,曾为电影《建国大业》等担任音乐统筹,参与电影《建党伟业》、《让子弹飞》等影视剧的编曲)表示,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让我们创作都没动力了,很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现在大家都很关注这个事情,希望通过某种方式反映音乐人的意见。
刘新圈(著名词作者,代表作《套马杆》)说:“前天音乐圈同行李广平告诉了我这个消息,真的挺惊讶,圈内人都觉得这会令我们这些原创作者——文化产品的制造者失去了原动力。我们这些词曲作者原本就是整个产业链中的弱势群体,歌手唱了我们的作品收入颇丰,我们卖了歌就再无收益,这很不合理。国外就截然不同,一首歌带来的收益,包括公司、词曲作者、演唱者甚至编曲等全部参与者都能按比例分成。这些年内地音乐人一直呼吁保护作品著作权,但效果不彰,我们很担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通过,会令维权更加困难。” (记者 黄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