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引争议 专家称应引入竞争机制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3月31号,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品使用费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收。对此,不少音乐人担心:集体管理组织将变得更加强势,最终摊薄著作权人收益。
对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回应称:法定许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符合世界立法通例,可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修改草案”到底是保护了权益,还是摊薄了收益?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这意味着:如果旭日阳刚要唱汪峰的歌曲《春天里》,需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使用费,由中国音著协将这笔费用转交给汪峰方面。
在中国唱片工作委员会理事、鸟人艺术CEO周亚平看来,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两点不妥。第一,使用费需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支付,违背市场规律。
周亚平:人家的获酬权强制的给人订了一个标准,本身私权利进入交易的领域里的时候必然 是一个市场行为,我的作品有多少钱收入是根据作品的商业价值来确定的,但这里,都是按照统一的价格给定了。你的收入标准事先就给你制订了了,而且是行政手段制订的,而不是市场行为。
第二,规定由集体管理组织转交使用费,集体管理组织或将变得更加强势。
周亚平:你还得只能向集体管理组织要钱,集体管理组织肯定是最大的受益者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越来越强,法条赋予它了很多权利。它甚至把著作权人的权利都拿来了。版权实际上被著作权管理组织给接管了。(记者吴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