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游街示众”何时绝迹?
废弃了程序而实现的所谓目的,在法治视野下,都不能称之为正当目的。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代价,来显示法律的威力,与罪犯何异
3月31日,项城市在该市广场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会上,政法部门依法对41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法院还公开宣判了10名被告人,以震慑犯罪。对此,该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称,“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不管谁组织召开的,公安局都不会推脱责任,打击犯罪的愿望是好的,可能“方法不太妥当”,也没想到会“闹这么大的动静”。
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终极目的之一,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能否享有充分的人权,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公正、文明的重要标准之一,没想到公捕公判会“闹这么大的动静”,那么,想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了吗?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诉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三部门在1998年、2007年两次下文规定:严禁对执行死刑犯游街示众,对一般罪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更不能公开游街示众。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把“尊重人权”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之中。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目的,只有把它装置在程序中时,才有正当性可言。废弃了程序而实现的所谓目的,在法治视野下,都不能称之为正当目的。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代价,来显示法律的威力,与罪犯何异?
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全社会,应该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消除形成犯罪的社会条件,大力预防犯罪,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围观与羞辱。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一种程序,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形成的理性的社会文化。无视“罪犯”尊严和价值的公捕公判非但挽救、教育不了“罪犯”,反而把“罪犯”往绝路上推,是非正义的“广场司法”,所谓的“效果好”不过“多数人的暴政”而已。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做任何事情都要依法。而且,“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公平正义是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如果程序公平正义无法得到保障,实体公平正义往往就会失去其赖以存在的基础,那种认为“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和程序怎样都无所谓”的观念最终必然导致所有的权利都成浮云。在法官判决之前,只要还不能断定一个人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如果公民连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尊重和保障,那就是“伪法治”。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无法赶尽杀绝的。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说:“即使把小偷的手砍了,仍然有小偷。”在任何一个司法制度下,都有一定量的犯罪存在,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集体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信不足,焉有不信。”“威”是建立在“信”的基础之上,即使公捕公判的目的合法、正当,但从长远来看也是有害的。社会是否和谐不是聚众看如何践踏人权,法治社会岂可把“一个仅有犯罪嫌疑的人”绑到广场上滥施法外之刑?(刘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