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夫妻因养育孩子生活拮据 丈夫2.4万卖亲儿
昨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起诉的原因让人诧异:亲生父亲瞒着家人将不满1岁的儿子贩卖给他人,价格不过2万元多一点。
请不要把他想象成一个十足的恶人,为了2.4万元可以虎毒食子,相反,在昨日庭审中,他也曾满面泪水,懊悔不已。
之所以走出这一步,有太多原因,一步步让这个父亲将孩子视为负担,最终做出荒唐的举动。
我是爸爸的“父担”?宝宝出生家庭变得不堪
这位父亲姓刘,来自简阳的他今年26岁。
刘爸爸和妻子都是外地人,在成都打工的他们是包办婚姻。
只靠刘爸爸一人打工的夫妻,婚后一直在成都租房住。一开始生活还过得去,但随着孩子来到人世,夫妻的小日子开始变得拮据。因为钱的问题,两人经常吵闹,想过离婚。
但也是因为这个孩子——当然主要是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他们也一直没离婚。
去年,妻子曾手写一份离婚协议,要求抚养孩子,刘爸爸承担每月1500元抚养费,并严格限制他和家人的探视。对这份协议,刘爸爸根本没有签字,但却从那天开始萌生了把儿子送人的想法。
随后,他在“圆梦之家”网站看到许多送养婴儿的帖子。于是,便在网站留下儿子照片和相关联系方式。不久就有人打来电话,询问送养事宜,最终他选择了一个北京人,田女士。
庭上,刘爸爸曾为自己辩驳道:“我并不是想卖娃娃!我只想送人……”
公诉人的问题一针见血:“不是卖?为什么标注价格呢?”
我被爸爸卖了2.4万 谎言:陌生大姐抱走孩子
去年11月,田女士打来电话说,想来成都看看孩子,刘爸爸同意了。
11月24日,两人在火车北站见面。
在宾馆内,田女士看着孩子健健康康的,便询问起怎么要送孩子?刘爸爸撒谎说,妈妈跑了,自己没钱养大孩子。田女士一听也没多问,立即付了24000元。
眼睁睁看着对方抱着孩子上了出租车,从自己视线中消失。“我当时好想去追……”
被告席上,刘爸爸眼泪汪汪说道,侧过头望着正在奶奶怀中吵闹的儿子,儿子还什么都不懂。
回家的路上,刘爸爸一个人在府南河边呆坐了很久,“我不知道该怎么向家人交代。”于是,他又撒了一个谎:上厕所前觉得抱着孩子不方便,便让一位大姐帮忙抱一下,等他从厕所出来,大姐和孩子却不见了踪影……
这么大的事情,这样的谎言怎能摆平?一家人到新华西路派出所报案后,警方发现有太多疑点:公厕附近的天网就没发现过大姐和孩子的踪影,刘爸爸也说不清具体丢孩子的时间……
疑窦丛生,公安机关开始转而调查刘爸爸,这才查出事实真相。
11月30日,青羊警方从北京大兴将孩子解救回蓉。
爸爸,5年后见 希望那时你是个好父亲
当真相都已经清楚明白,公诉人问道:“你知道卖自己的亲生儿子犯法吗?”
刘爸爸摇摇头。看着眼前的这个父亲,公诉人又说道:“希望你以后能是一个称职的父亲,出来后好好抚养儿子!”
最终,经青羊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考虑其家庭情况、认罪态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这样的场景中,孩子的妈妈又在哪里?
她,正悄悄地离开法庭。这个母亲从开始到最后,一直都默默无语。在休庭时,法官曾问她“你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吗?”她当时仍然面无表情,一言未发。
新闻调查
“圆梦之家”网站 腹中胎儿已被发帖送养
刘某所发帖的“圆梦之家”网站,是一家专门进行儿童收养、送养信息的网上平台,会员注册人数超过2000人。这到底是怎样一个网站,是否对非法领养有推波助澜的用处?
网站论坛上,设立有多个板块,并有着大量“真心寻送养”、“送养健康宝宝”的信息。从2011年11月起计算,帖子已达近千条,涉及全国各地,其中不乏尚未出生的待产婴儿。
而在成功送养区的帖子显示,最近一个月内已有两名四川人通过该网站成功收养孩子。
网站上,还活跃着大量的志愿者,负责论坛管理、提供信息、法律咨询等工作。也正是该网站QQ群内的一名志愿者(QQ群名为“圆梦之家会长——离愁”)表示,这类收养本身就是犯法行为。
四川省公安厅打拐科相关负责人说,对于类似“圆梦之家”这类涉及收送养信息的网站,四川公安机关将和其他省市进行联动,对其发帖信息进行清理整合,对涉及送养的信息将逐一进行核查,是否涉嫌拐卖儿童。
经过核查,确属亲生父母有送养意图的,将对其进行教育;如果确实因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公安机关将联系当地民政单位对其进行相应的救助。如一旦发现涉嫌拐卖儿童的线索,公安机关将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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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所迫 可以送养 收取巨额财产就属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认为有偿“送养”的下述情形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曹实秋 摄影 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