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常熟斗殴案:有预谋持械备仗不属正当防卫
【新闻回放】
去年4月2日,24个不明身份的人拿着砍刀闯进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忠发公司”)办公室,公司员工何强等6人将其打退。6天后,这6人被常熟警方以涉嫌“聚众斗殴”刑拘,常熟市法院随后判处何强有期徒刑3年。当年11月23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常熟市法院重审(见本版1月10日相关报道,见图)。
4月12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常熟市聚众斗殴案重审宣判,常熟市法院认定何强等持菜刀守在发案现场等待,后与对方打斗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何强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等。曾勇等持砍刀上门斗殴一方,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以及缓刑。
“打工仔逼退持刀上门闹事者获刑”经媒体报道后,曾引起社会舆论对何强等人行为定性的关注。此案今年3月21日开庭重审后,何强等人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成为庭审的焦点。
法院在重审中认定何强等人行为属聚众斗殴犯罪的事实是:忠发公司负责人徐建忠欠下曾勇等人为其提供的巨额赌资,2011年4月2日,何强受徐建忠指派与曾勇一方就如何归还该笔赌债谈判未果后,他主动打电话给之前从未联系过的曾勇,双方恶语相向,互有挑衅,何强即3次打电话给被告人张胜,被告人张胜随即纠集几个人至忠发公司,并在该公司内准备菜刀等工具。待人员就位、工具准备完毕后,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通话中言语刺激、相互挑衅,致矛盾升级激化,曾勇便纠集一干人持刀赶至忠发公司。当何强等人通过公司监控看到有多人下车持刀上楼时,就在徐建忠办公室持刀以待,随后双方相互持械斗殴。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因赌债纠纷引发,为非法利益之争,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何强第一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后,即对对方可能上门发生打斗有明确判断并做了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的充分准备,何强一方其余5人在斗殴发生之前并不在忠发公司,该5人被何强叫至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准备斗殴。在人员到位、工具齐备的情形下,何强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充分反映出其一方在主观故意上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具有与他人互殴的故意。
在何强等人准备工具至对方上门约半小时内,其间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打斗。而当从监控视频中看到曾勇一方多人在忠发公司大门外下车持刀进入公司大楼时,何强等人敞开门持刀以待,充分表明他们对斗殴发生持积极态度,遂致斗殴发生。
法院综合这些情况,认定何强等持刀守候一方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实施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性质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不是正当防卫。(记者申琳)
【专家点评】
哪方人多、是否上门非正当防卫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犯罪的起因多种多样,有的是由一般纠纷引发,有的系黑恶势力争霸一方、相互“黑吃黑”火拼引发。对黑恶势力引发的聚众斗殴行为,司法实践中依法定罪处罚应当没有争议。对于因民事纠纷或其他非法利益纷争引发的双方纠集多人,有准备有预谋而发生的较大斗殴行为,由于其动机和主观故意明显藐视法纪和社会秩序,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理论与实践上也认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本案,从整个事态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出双方均是为了保护自己非法的利益而实施殴斗,何强一方为维护自己非法利益进行的所谓反击行为并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其准备工具并非为了实施防卫之目的,而是出于逞强好胜、为了减少赌债,与对方发生互殴,其行为本质特征并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至于哪一方人数多、哪一方上门、哪一方先动手,并不是界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而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综合考量,准确认定其性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赵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