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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聚焦刑诉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2)

2012年04月16日 15:29 来源:求是 参与互动(0)

  二、凸显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

  记者:“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请问这方面是如何体现的?

  张军: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许多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加以落实。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并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完善辩护制度、改革强制措施、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具体规定,确保这一宪法原则贯彻落实,意义重大而深远,更加鲜明地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一贯立场,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民性。

  记者:在证据制度、律师阅卷和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张军:我们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况和程序,并设置了应当将被拘留、逮捕人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以及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配套制度,从具体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落实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大大拓宽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等等。这些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诉讼公正司法水平、防止冤案错判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

  樊崇义: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存在证人作证“三难”,即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其到法庭上接受质证难。证人作证后又翻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解决证人作证难、出庭难问题上,出台了新的举措,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第一,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即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第二,规定了强制出庭的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我国首次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第三,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就这些举措而言,我认为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作证制度和机制。

  三、科学配置权力,强化诉讼监督

  记者:科学配置权力、强化诉讼监督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又一大亮点。请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张军: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科学配置权力。这次修改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遵循刑事诉讼客观规律。我国刑事诉讼由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基本环节构成。侦查、审查起诉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庭审理确认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进而明确被告人的罪责;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需要通过、也只能通过法庭审理予以体现和确认;法庭审理并非只是法官审理被告,而是在法官主持下由控、辩、审三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专门设置了关于取证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规定只有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也必须与其他证据一样,通过审判程序进行核实;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规定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控辩双方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等等。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完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格局的立法精神;完全契合现代刑事法治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整体质量和效率。

  樊崇义: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是强化了辩护职能。这是刑诉法在调整诉讼结构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了,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辩护职能加强了。只有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平等参与,相互监督与制约,良性运转,才能实现公开、公平和正义。但关于诉讼结构的调整,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律师介入侦查时的会见权有一定的限制。侦查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诉讼中辩护律师如何实现“控辩平等”权利等问题,此次刑诉法修改尚未作详尽规定。

  二是强化了诉讼监督职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把强化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能作为一个重点,把1996年刑诉法第八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抽象规定具体化了,增加了诉讼监督的具体内容。比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修订后的刑诉法出台的一系列强化检察院诉讼监督职能,制衡侦查权、执行权的举措是正确的,是符合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

  四、完善各项工作,保障贯彻实施

  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请谈谈如何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郎胜:保证刑事诉讼法修改得以贯彻实施,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组织司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准确掌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二是深入开展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自觉遵法守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三是及时修改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和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及时作出规定,做好实施准备。四是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级司法机关应严格规范诉讼活动,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事,对于不符合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和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张军: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等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一要妥善处理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二要抓紧完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三要深入开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记者:谢谢各位接受采访!(记者 杨绍华 易赛键)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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