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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天价车祸频发引焦虑 惹不起躲得起成唯一办法?(2)

2012年04月18日 09:38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巨额赔偿到底冤不冤

  “豪车是会跑的地雷”、“建议开辟豪车专用道”……“天价车祸”是否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抑或是围绕金钱产生的扭曲价值观和荒唐逻辑?社会各界对此众说纷纭,质疑、焦虑、嘲讽、力挺各种观点不一而足。

  不少公众为“天价车祸”的肇事方叫屈,认为豪车与普通车本质上都是代步工具,应该平等享有道路使用权,但如果价值不菲的豪车和普通轿车发生擦碰,双方都有责任,豪车车主需赔付的不过杯水车薪,而普通车主却要为巨额赔偿付出惨痛代价甚至倾家荡产,这显然不公平。

  还有观点表示,通过对“天价车祸”的分析,普通人经过理性思考,会得出一个最合理的解决办法:尽量避让豪车。一旦如此,车辆之间就有了不同的路权,而区分的标准仅仅是金钱,有钱人实际上就能够享有更开阔的路权。

  有的媒体在评论中认为,在路上驾车本身就有较高的风险,所以应该强调豪车的“自我保护”责任,比如说设定最高赔付限额等。

  不过,也有一些公众支持巨额赔偿的合理性,认为既然交通事故中豪车并不存在过错,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因为肇事司机赔不起就“免责”,“如果自己酿成了事故,造成的损失却要别人买单,不管这个人是不是有钱、有多少钱,都没有义务自掏腰包弥补你的过错。劫富济贫在法治社会里是行不通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德风认为,在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并造成损害,且损害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无论受损害的是三轮车、行人还是“豪车”,司机都应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这正是社会、法律所极力追求的公平正义。

  许德风表示,司机对于驾车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应当有所预见,据此要求司机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亦未损害其行动自由。

  同时,许德风也认为,并不能完全忽视因高额赔偿造成普通人“倾家荡产”的情况,法律应该在执行、保险及其他相关方面,提供更多保护行为人的措施,“如果能够制定个人破产制度,对过失侵权而发生的赔偿责任,若债务人无力履行,允许其通过破产免债的程序而免于清偿,就可以很好地避免行为人因不慎而陷入负债累累的境地。”

  保险能否远离天价赔偿

  越来越多的豪车出现在道路上已是不争的事实,一味躲闪避让显然不是解决“天价车祸”的终极办法,“设计更合理的保险制度”逐渐聚焦了公众期待的目光。

  豪车之所以“豪”,不仅仅在于其动辄成百上千万元的高昂价格,其维修费用也高得让人咂舌。据张虹介绍,一些百万级别以上的豪车,一只轮毂3万元、整车喷漆5万元、换只轮胎10万元、一只前大灯系统总成10万元,“而且豪车损坏的部件基本不能修理只能更换,而这些部件又几乎全部依赖进口,再加上高额的人工费用、漫长的维修周期,造成豪车不修则已,一修费用惊人。”

  面对豪车的投保,保险公司其实也颇感头疼。“目前公司一般只承接300万元以下的豪车商业险,还得经过严格的审核确定,车型都比较固定。”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丁逸说,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拒绝对豪车的商业投保,“看似豪车投保保费高、利润大,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豪车维修定价方面基本没有话语权,很难清晰掌握豪车部件的来源、价格等关键信息。所以,一旦豪车出险,保险公司一定是亏损的。”保险公司的苛刻条件,导致部分豪车只带着基本的交强险就上路了。

  如何设计更为合理的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天价车祸”的风险?从事《保险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凌表示,在现行的车损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无责免赔”条款。但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转移因机动车发生事故给自己造成损失的风险,而《保险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无责免赔”条款的存在,则事实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求偿的权利,这明显不符合《保险法》的精神。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2012年3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无责方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对机动车损害进行赔偿。

  随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也规定: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只要投保了足额的车损险,完全可以规避豪车和普通车因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谷凌说。

  针对有学者提出应设立车险赔付上限以应对天价赔偿,谷凌认为,考虑到公民财产权利是平等的,事故责任方依法应当赔偿损失,不能因为谁的车便宜就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尤其是考虑到发生了人身损害的案件,更不宜以贫富来决定赔付责任,因此现行法律没有、也不宜做这种规定。谷凌表示:“目前很多车主基于对自己驾驶技术的信赖,或者缺乏保险意识,倾向选择较低档次投保。以北京为例,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已经超过60万元,在交强险之外,至少还有50万元的不足,因此对于普通车主来讲,首先应当考虑增加第三者责任险额度。” 本报记者 彭 波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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