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法官因“眼花”判错案事件成为笑谈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事实上,这份所谓的“赔偿证明”正是陕县法院在多次被拒绝之后,才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如此看来,陕县法院的法官可谓是“眼花”心不花,本来就是自己一心想追求的结果,却成了眼睛不太好使的罪过。大卫·休谟有一句名言:“在抑制政府体制以及为宪法设限和设控时,每个人都应被假定为无赖(或恶棍),其所有行为除了个人私利之外,没有其他目的。”在制度的设计和建设中,要先确定这个前提来限制无赖的行为,即用制度来逼迫他们做好事或者说限制他们的非分想法。陕县法院这名当事法官是不是无赖不太好说,但对这种经常“眼花”的法官,有必要用制度来让他们的视力好起来,并为自己不重视视力检查负上责任。
目前看来,法官因“眼花”判错案的事件成为笑谈,而没有成为当事人心中无处诉说的憋屈,原因在于案件的刑事及民事部分一不小心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审理,而对方法院显然不愿意配合这种不合常理的要求,所以当事法官才不能为所欲为,操纵审判结果。但从根本来说,不是每一次的案件审理都会这样在客观上“不小心”形成了两个法院之间的制衡关系,制约着法官权力的无边界蔓延。就在这个月初,河南省高院在我国范围内倒是率先想到了为法官权力边界加上一个制度的围墙。从4月5日起,推出错案责任终身追究试行办法,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在职或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员,将给予免职、撤职、通报、追责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这名当事法官恰巧就是河南省高院辖下的法官,他会不会成为第一个为自己“眼花”而“负责一辈子”的法官呢?这值得舆论拭目以待。
作为指向司法者的监督方式,错案追究只是回归基本常识:法治社会,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对于何为错案却有探讨的必要。错案责任追究古已有之,秦朝就规定“治狱不直者筑长城”,古罗马时代则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但随着法官素质与社会威望的提高,错案责任追究在西方国家逐渐消失。在英美法律体系中,错案的概念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法官不对裁判的结果本身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官的豁免权成为一项通行的惯例,而唯一的例外就是法官枉法裁判。这自然是出于对法官独立审判的保护。但在我国,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法官审判不受外来干扰,而实践中法官很难做到独立审判。那么,有些错案责任的板子打到法官的屁股上显然有失公允。因此,要想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真正实现其设计初衷,首先应该将独立审判的权力交还法官,更要在错案认定与责任追究程序上设置严谨。当然,至于这起因“眼花”而判的案件算不算错案,恐怕是比光头上的跳蚤还要清晰一点。(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