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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外恋后签460万抚养费协议 法院判决无效

2012年04月18日 15:17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婚外恋引发460万天价抚养费

  法院对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

  判决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80后的林秋(化名)在一家外企工作。2006年,朋友阿亮(化名)介绍她认识了70后的方盛(化名)。两人一见钟情。

  2007年夏,阿亮与林秋聊天时,无意中提到了方盛的老婆和孩子。事后,她质问方盛,方盛摊牌,他确实结婚了。林秋一怒之下,要断绝关系,但马上被方盛说服了。几个月后,林秋发现自己怀孕了。

  孩子出生后,两人签下协议,方盛支付21年抚养费460万元,来买断他们之间的一切。然而,协议签好后,男人就“蒸发”了。

  为了讨回一个公道,林秋把昔日恋人告上法庭。

  鄞州法院一审后认为,因方盛单独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使婚外第三者受益,损害方盛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利益,有违公序良俗,故对该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对于履行协议的请求,也不予支持。但方盛作为孩子的生父,有抚育义务。自2011年6月起,方盛需负担欢欢抚育费每月1000元直至欢欢独立生活止。

  宣判后,林秋不服,以孩子的名义提起上诉。

  宁波中级法院目前二审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方盛有责任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抚养费支付应为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协议抚养费数额超过未成年人一般生活需要,并可能损害合法婚姻配偶及婚生子女的利益,故该约定应为无效。

  宁波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方盛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过低,升至3000元。(通讯员 钟法 记者 陈翔)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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