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公务员撒谎欺骗之恶甚于公款旅游
4月6日至13日,延安市宝塔区卫生局组织10名公务员去香港澳门旅游,但向区政府报告是去西安开“公立医院改革推进会”。宝塔区卫生局局长表示,“这次旅游不是公费,是自费”。(4月17日《华商报》)
“这次旅游不是公费,是自费”等说辞显然表明,在当地官方看来,上述公务员集体旅游事件的关键问题在于 “公费还是自费”。言下之意似乎是,如果是公费才构成问题,否则,便算不上是什么严重问题。分辨“公费还是自费”当然有助于更准确为此次集体游定性,但过分执著于此,甚至觉得这就是全部焦点,显然又是个过于天真无知、缺乏常识的想法。
对照《公务员处分条例》,不难发现,除了“公费自费”问题,上述公务员集体出境旅游事件至少还涉嫌以下几项严重滥权不法问题。其一,弄虚作假、公然欺骗组织和领导;其二,拒绝执行上级决定命令;其三,不经批准,非法出境;其四,违反劳动纪律,集体旷工。而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所有这些行为的最高处罚标准均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比较之下,条例中针对公款旅游等三公消费挥霍行为的最高处罚,则显得相对宽松——“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这意味着,依照《条例》,“欺骗领导、非法出境”等问题的性质,并不比“公款旅游”更轻微而是更为严重,前者之恶完全可能更甚于后者。从腐败角度看,与“公款旅游”相比,“欺骗领导”等行为不仅是同样的腐败滥权,而且是一种更为基础、底线、源头性质的腐败——前者的危害后果不仅不可估量,而且还会成为不断滋生、放大后者的土壤。这正如在此次事件中看到的:如果没有 “撒谎欺骗”等作为基本条件和背景,无论公款还是自费,此次公务员集体出游事件都不可能轻易发生。
“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的最大腐败”,日前国家统计局长马建堂这样强调。其实,何止“统计领域”,其他一切公共政务领域,如三公消费领域,何尝不是同样如此!验证一下现实中发生的大量包括三公在内的腐败案例,哪一件曾须臾离开过或明或暗的各种“撒谎欺骗”、甚至弥天大谎?
从这个意义上说,追究“公费还是自费”已并不重要。其一,“撒谎欺骗”等行为本身便足以构成腐败;其二,在“撒谎欺骗”基础之上,事实上也不可能有真正纯粹的“自费”,非法出境、旷工损耗的公务时间、职务身份都是公共的,如何可能完全“自费”?更不用说,即便是狭义的“自费”,也很难真正分辨清楚、自圆其说。比如,在撒谎的前科下,谁能保证自费说法本身不是事后临时编造的又一谎言?如果真是光明正大的自费“公休假”,为何要偷偷摸摸地连番撒谎、极尽遮掩,又何至于非得10人集体组织行动?(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