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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长:尊重保障人权规定要不折不扣落实

2012年04月20日 08:2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权威访谈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但对于其中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有利于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可在正式实施前分步骤加以落实。”

  4月19日,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公安机关要积极、稳妥、分步骤实施有关修改内容,尽快回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完善侦查程序的同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规定,完善了辩护、证据、侦查监督等制度,这对公安机关的人权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做到二者兼顾。”孙茂利说,既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依法行使侦查权,认真落实人权保障的各项要求,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他表示,要坚决防止过分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错误倾向,既要避免因为强调保护人权,就削弱严厉打击甚至缩手缩脚、不敢执法,又要注意避免因为强调严厉打击就忽视保护人权甚至随意侵犯人权。这从根本上需要公安民警更新观念,提高侦查办案能力,特别是准确适用法律手段的能力,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据介绍,基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基本价值追求,全国公安机关多年来扎扎实实做了不少工作,发生了可喜变化。在打击犯罪方面,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三基工程建设、大情报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创新破案追逃、警务合作等办案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拐”、“亮剑”、“打四黑除四害”、“清网”等专项行动,赢得了广泛赞誉。在保障人权方面,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廉洁、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加强教育培训考试,强化执法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公开力度,专项治理非正常死亡和违规扣押财物等问题,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行为、方式方法发生很大变化,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断提升。

  改进侦查工作模式和机制

  孙茂利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等方面所做的修改,迫切要求侦查工作进一步向精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转变。

  辩护制度和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程序的完善以及当事人、辩护人对超期羁押等行为申诉权的增设,要求公安机关办案过程更加公开、开放,更多地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广泛接受各界的监督、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和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要求公安机关把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贯穿到侦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减少对口供的过分依赖,依法全面收集证据,防止“重破案、轻取证”的做法;

  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和程序的修改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要求公安机关切实提高侦查效率,坚决杜绝超期羁押,防止不必要的羁押;

  侦查措施的补充、完善,特别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刑诉法,要求公安机关更加重视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不断提高侦查办案能力。

  “公安机关只有不断调整、完善侦查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才能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跟上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步伐。”孙茂利说。

  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侦查工作提出了进一步严格要求,取得阶段性成效。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软件、硬件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各项措施。”孙茂利说。

  孙茂利表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完善个案监督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引导、监督民警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应用,利用执法现场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设备等手段,对接处警、讯问等重要侦查环节同步录音录像,提高侦查效率和侦查能力,实现对侦查过程的全程即时监督;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按照执法办案流程,科学、合理设置办案区,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推广、学习借鉴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有效带动公安侦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抓紧做好配套文件立改废

  据了解,公安部正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配套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也在抓紧对刑事执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现行有关规定与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对其中涉及公安刑事执法活动的规定予以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以满足办案需要。”孙茂利说,要特别针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证人保护、采集犯罪嫌疑人生物样本等新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人员、装备、经费的保障,保证修改后的新刑诉法顺利实施。

  孙茂利表示,对于新刑诉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重要原则规定,从现在起就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去;对于有关具体规定,目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当尽快试行;对于需要对相应工作机制进行调整的,在准备工作到位后,可以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部分市、县公安机关进行试点,为法律的正式实施提供实践基础;对于涉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的,应当积极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后试行。

  他强调,对于新增加的对公安机关的授权性规定,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规定,必须在新刑诉法生效后执行。(记者卢杰)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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