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适用刑事和解要杜绝以钱赎刑等司法腐败问题(2)
减少对抗
“这个案件符合我们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负责该案件的平江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他们搞的刑事和解是缘于中央精神的。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
2009年12月中央文件又明确提出,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
去年5月20日,苏州市公检法司联合下发《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真诚悔罪,并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刑事案件。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情节轻微的盗窃、诈骗案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据刘强介绍,在和解书签订之前,办案民警和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向双方当事人介绍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条件下,吴极伤人案的和解很顺利,几乎用不到一个小时时间就签订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加害人吴极的悔罪态度很关键,对被害人表示自己的愧疚,愿意去弥补自己的过错,另外被害人也很谅解,并且承认自己喝酒也有过错。”刘强说。
苏州市法制支队法规科长薛金玄也认为,该案如果在公安侦查阶段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吴极有可能被判刑。现在省去了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判决等司法程序,从整个司法链条来看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
“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可以促使嫌疑人积极赔偿,在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同时也有益于嫌疑人回归社会。否则有些嫌疑人在经过起诉、被判有罪之后,心里会埋下仇恨的种子,重新走入社会后报复社会。”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吕思廉如此说。
面对舆论关于“刑事和解”是“花钱减刑”的质疑,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苏州市公安局长张跃进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情绪有些激动,“这是一种误解!刑事和解旨在追求‘利益多元’以及‘修复关系’,和解了事。因此一定要转变传统司法观念。”